管委會制度 求助

小弟在一棟12戶的大樓,我們只有主委跟財委,
這次被抽到主委,
而本次抽到的財委是一個很少在台灣的人,
本棟還有兩個租戶,
想請問,我們過半住戶決議
1.如抽到的主委財委不願意擔任,需自行找人代任
如沒有人願意,重抽,但原應任者需幫重抽中者付任內管理費
這個是否可以成案?有違法嗎?
2.租戶的房東因為不在本棟居住,而本棟過半住戶也不願讓租戶或房東擔當主委財委
因租戶可能會亂搞,房東不住這也很麻煩。
是否可以強制規定抽到他們時直接重抽並要他們多付管理費?
或是他們執意要當,讓他們當,三個月後如不行就罷免,並提高管理費?

以上想要強制執行是否有法有據可行

少少十二戶 卻很難搞,每次關心大樓事務的就這些人,就少數幾個很難搞。
請各位幫幫忙了!!
2012-09-04 11:5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管委會制度
應該先要確認這些規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列入規約中, 再來討論是否有
違反法律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 違反者當然是無效約定.

關於第一項個人認為有爭議, 擔任管理委員應該不能算是義務, 對拒絕
擔任者處以代繳管理費的處罰規定, 有失公允.

第二項想要規定現住於該地的區分所有權人才能擔任委員, 可以在規約
中規定, 並通過法定程序即可.

如果這些規定並未依法定程序列入規約中, 對住戶當然沒有約束的效果.

是這個大頭 wrote:
應該先要確認這些規定...(恕刪)


小弟耙文後也看出第一項是沒辦法制約的!!

但是每個人都不想當 事務誰做?給錢?

給一兩千一個月 沒人要幹 給一兩萬一個月 會造成赤字!!
給多有人會有意見 給少又沒人要當!!

真的很為難!!現在新財委就是推拖拉 不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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