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以下這招不用花錢,就能賺到免費室內停車位。
(以下作法 有人認為有道德爭議)
首先,先參選大樓委員,進入管委會。
然後串連有意的委員一起提案,說想在地下停車場的剩餘空間,增劃一堆機車停車位,大家都方便。
這時候,一定會有部份汽車位所有權人表態不肯亂劃,
因此要用「多數決」的投票方法來解決。
提案方法可提出「如果通過增劃機車停車位,停車清潔費就可以打八折。汽車位所有權人,也可以優先停機車」。
這樣一來,一定會有部份車位主,僅僅為了清潔費可以打折,就貿然投下贊成票。
只要出席人數過半,加上同意票過半,就算通過了 1/2 x 1/2 =1/4
(雖然仍有車位主反對汽機車雜處,但不理他們就好了)。
然後,就動用管委會的錢,變更使用執照,增劃一大堆室內機車停車格。
這樣,就有「不用向建商花錢買」的室內免費機車格可以停了。
這些機車位的持分,就當成是「花錢買汽車位」的所有權人,「自己主動(或被迫)捐出來的」。
既然捐出來,就再也回不去了....哈哈(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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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民法「所有權:共有」第828條規定:
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權利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到公同共有人「全體的同意」。
(全體同意是指:全部車位所有權人都同意,不能有一人反對)
但也有部份縣政府工務局 可能同意這招「多數決」(認同台北市文林苑都市更新案的處理)。
例如,親友所住的大樓所在地:桃園縣政府有人似乎認同這樣搞,
考慮配合管委會 在建商沒劃的空間「找空隙」增劃幾百格地下室機車格 引發爭議。
(該社區有人想選村里長或民代?大家利益共享被誘導捐出的額外機車位,就有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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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招撇步,看到的人,就算賺到。
但也虛心請教 版上懂法律的網友們,
這樣的作法,是否確實可行?
謝謝

(這是我親友住的社區真實遭遇,不是我想的撇步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