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管委會在公共區域張貼禁止停車並且要報警拖吊,請問合法嗎?

今日外出買東西返回家門後發現社區外面貼的兩張斗大的紅色公告,意指在社區外的廣場禁止停放任何車輛違者報警拖吊...雖然目前是租屋族(沒租汽車停車位)附近也沒機車停車格(租屋處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沒機車位的還要跟管委會租),請教板上各位先進管委會這樣作合法嗎?
2012-07-29 14:29 發佈
如果畫上紅線的話就乖乖遵守吧!!!
也是為了大家的生活品質著想!!

black9229 wrote:
今日外出買東西返回家...(恕刪)

不合法警察就不會執行拖吊
警察只能拖吊公共道路上的違規車輛
一般民宅.停車場.廣場的車輛
他不能進入拖吊...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我們的做法是
先公告,若未處理管委會會將車輛移至社區外,
再報請環保局/警察局!
不長眼 wrote:
警察只能拖吊公共道路...(恕刪)
私人土地
警察是不不會拖吊的

不過
社區的廣場
應該屬於公共區域吧
如果管委會定義不能停車
就不要停吧
通常社區前廣場大部分算是公共空間使用,就算是開放空間產權大多應該算是社區吧….所以管理也是由社區負責!
這公共空間大部分開放給民眾休憩or活動使用,不見得是要當停車空間!
我想會不會是社區住戶有人反應的,不希望任何車輛佔用廣場空間呢?
如果大家認為是私人土地,不就等同自己要怎麼做、怎麼用,政府都無法管....
這是錯的~

在大廈、大樓或社區.
在防火間隔(防火巷)內:
依台北市停車管理處97年8月18日北市停企字第09739764900號函略以.....『防火巷等違規停車係由本市建管處派員勘查,如確屬於防火巷弄,則現場張貼公告禁止停車,並通知交工處劃禁停紅線及警察局(交通大隊)行政協助移置。』
參考1
參考2
參考3
參考4

在專有部分(自己所有權外)外的任何地方: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否則依法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如果管委會已完成公告程序,將來出事或開罰,管委會因已做到告知責任,所以不會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1~5千元。
也因有公告了,比較強硬的地方主管機關,一來就不會再勸導,而是會強制開罰,千萬別以身試法,到時倒楣的是自己。

參考看看。

你們管委會這樣做只有對好人才有用
只要碰到愛興訟的壞人 小心被告竊盜與毀損私人財產
對方不見得告不贏
ICSI wrote:
我們的做法是先公告,...(恕刪)
停車的問題自己要想辦法解決


不是為了自己方便就好


有些腦殘鄰居停在人行道或是大門出入口


阿你是要別人怎麼走阿?


實在是沒水準到了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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