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外出買東西返回家門後發現社區外面貼的兩張斗大的紅色公告,意指在社區外的廣場禁止停放任何車輛違者報警拖吊...雖然目前是租屋族(沒租汽車停車位)附近也沒機車停車格(租屋處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沒機車位的還要跟管委會租),請教板上各位先進管委會這樣作合法嗎?
通常社區前廣場大部分算是公共空間使用,就算是開放空間產權大多應該算是社區吧….所以管理也是由社區負責!這公共空間大部分開放給民眾休憩or活動使用,不見得是要當停車空間!我想會不會是社區住戶有人反應的,不希望任何車輛佔用廣場空間呢?
如果大家認為是私人土地,不就等同自己要怎麼做、怎麼用,政府都無法管....這是錯的~在大廈、大樓或社區.在防火間隔(防火巷)內:依台北市停車管理處97年8月18日北市停企字第09739764900號函略以.....『防火巷等違規停車係由本市建管處派員勘查,如確屬於防火巷弄,則現場張貼公告禁止停車,並通知交工處劃禁停紅線及警察局(交通大隊)行政協助移置。』參考1參考2參考3參考4在專有部分(自己所有權外)外的任何地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否則依法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如果管委會已完成公告程序,將來出事或開罰,管委會因已做到告知責任,所以不會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1~5千元。也因有公告了,比較強硬的地方主管機關,一來就不會再勸導,而是會強制開罰,千萬別以身試法,到時倒楣的是自己。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