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0 15 wrote:請益:鄰居用妻子的名...(恕刪) 若社區規約無特別限制事項這是可以的,無所有權者經所有權人授權即可代理執行權力,該戶太太名下兩戶,其中一戶授權給先生是可以的,規約中若有規定所有權人才能當委員,那就以規約為準。
5 10 15 wrote:請益:鄰居用妻子的名...(恕刪) 在我的社區是可以的,但印象中好像主委、副主委、財委一定要區分所有權人,那規定來源為何??可能要去查一下。這應該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到底是誰偽造文書???犯意為何??
nszaa wrote:重點是為什麼夫妻會同...(恕刪) 不是流氓是蟑螂就跟股市一樣 送禮物大量收取委託書意圖當選主委掌握多數委員進而更換保全 清潔維護 機電.....最後住戶發現 以不到4%的差距化解 52-比48+總出席率近93%我們是贏了 也取得過半數的委員席次 不必去怪誰 問的是此舉是否合乎規矩 民主社會尊重多數 關懷少數 這樣的素養我們大家都有明天星期一打電話給潤泰了解後在跟大家報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管委會"委員"的資格其實並沒有甚麼特別的規範(沒規範都沒人做了)只有"主委"才有一些"積極的要求與規範"一般只有社區規約裏才可以另外限制委員的資格規約若沒有任何限制 其實社區委員要給誰做都可以(只要有被選到委員的那一戶的區分所有權人授權即可)但是因為怕社區的管理淪為有心人士的私人領域一般都會在社區規約裏面加訂主要委員需為區分所有權人的配偶 直系親屬等(例如主委 財委 監委等職位)樓主的問題很簡單 社區規約怎麼定就按規約走社區規約並不是法律基本上沒有違法的問題委員的選舉跟物業公司也沒有太大的關係除非有一些所謂背信或偽造文書的事情發生這些事情多半是不告不理的狀況(不可能每個社區都這麼黑 都會變成法律事件)如任何區分所有權人有任何委員產生的問題請立刻向管委會表達異議(區分所有權人連署)甚至可以要求另開一次區大來重新選舉社區委員或是限制社區委員的資格等等但老實說 投票如果輸了就是輸了只要報價與審查的過程是透明與合理的沒有辦法說夫妻都是社區委員有錯也沒有辦法說更換物業與協力廠商是有問題的當然了 社區不同 有些地方真的是黑幕重重我碰過甚至限制這些委員還要住在社區內的條款後來這些都變成"社區委員鬥爭的工具" 因為某位前"主委"就一直利用這些條款去檢舉其他委員喪失委員資格後來也廢了 反正又鬧了一陣子 社區管理才步上正途
5 10 15 wrote:請益:鄰居用妻子的名...(恕刪) 可以,除非社區規約另有規定,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Itemid=5Q44.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為何?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其他住戶是否可參加管理委員會?答:按管理委員會之定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之規定,「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故一般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為住戶即可。至所稱住戶,依同條第八款定義,「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因此,承租人屬於住戶應當毫無疑問,惟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年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所以,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限制外,承租人依法可以參加管理委員會的組成。Q55.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可否選任為管理委員會之委員職務。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同條第十款規定:「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依此規定,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訂有限制管理委員需為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擔任,否則承租人為住戶,應有當選管理委員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