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住戶說,屋頂是公設,管委會不管要花多少錢,都要幫住戶修好。住戶不需花任何一毛錢,只要管委會拒絕,就告管委會。
目前管委會可動用資金180萬,定存約710萬。 頂樓住戶聯合起來要求約300萬的修繕預算。
區分所有權人去年決議通過一筆80萬的預算,供修繕漏水使用,但頂樓住戶發表聲明拒絕,說80萬休個屁。
至少要300萬才能勉強修好。
我是委員之一,我聽完之後,建議直接廢除委員會。之後大家好自為之,社區房價狂跌,後果自負。劣幣驅逐良幣,既然要玉石俱焚,那就後果大家一起承擔。
之後有5位委員陸續直接現場提出離職。預估往後的任何管委會會議,人數都不會齊. 管委會運作將會停擺。
真想搬家. 好個鳥蛋社區。 搬走之後,再回去找當地仲介聊天,說這社區是個炸彈,管理不彰 (雖難聽但是都是實話)凡是社區有人要賣房子,請買主先用管理不良先砍1半房價。
當您自家因公漏水,管委會或其它區權人一付事不關已時,您又有何感想???
再舉例,若您自家外牆因裂縫而漏水,您覺誰要修,這也是屬於管委會需負責修繕的責任耶!難道,您也希望其它住戶反駁您,說這是您家牆壁,請自行修繕嗎??
事情不該只著眼在費用,而且您說頂樓住戶提的300萬,應該也只是個保存維修預算吧,又不是現在要馬上花的,就好像,為何大廈要定存一筆大錢,主要也是供將來大廈維護、更換電梯、消防...等基本公共設施及安全,不是嗎? 要不然也別設置這些預算,改成使用者付費,付了錢之後才能坐電梯也才能存維修費用!!
建議,可先找多家廠商估價頂樓費用,再依其費用,設置頂樓維修預算定存,這樣才不會對費用金額各說各話.
劣幣驅逐良幣,管理不彰?? 坦白說,個人覺得您的想法及態度,就是使自家社區向下沉淪的因素之一.
若您還是認為頂樓要求過份,那藉由您委員身份,推動頂樓區域由頂樓各住戶自行修繕及使用,其它區權人不得干涉,您覺得,這樣對事情及社區房價、外觀,有比較好的幫助嗎?
也許您剛住這類型的社區大廈,所以才會覺得他們要求過份或無法理解吧,多住、多看幾個社區及翻閱法條,您就會知,這些本來就是很基本的住戶權益而己,不然就是搬去住透天或公寓,那就真的不用管其它住戶的想法了.
以上參考看看,得罪之處,非常抱歉.
有人有點到了 管委會願意修也利用區大來通過了維修需求(80萬應該超過管委會的權限)
但是通過的金額恐怕是跟這些頂樓的住戶所要求的不一樣吧(80萬 VS 300萬)
這類的維修案至少都會找好幾家廠商來報價 80萬的預算應該算是大的工程
這應該是管委會認定的維修需求與方式 VS 頂樓住戶要求的維修需求與方式之爭
社區基金的定存是用來執行重大修繕的用途 若要動用也是要區大同意
一般動用到定存的工程 不是電梯的更換 就是 屋頂漏水 老屋拉皮這類的大工程
我是不曉得貴社區的頂樓用戶有多不講理 以管委會的立場還是要自己站得住腳
在法院的時候舉證管委會選擇的工法與維修已足以阻止頂樓的漏水 頂樓住戶額外的要求不合理
不住然後把房子賣了當然是最大的抗議 一個管委會有問題的社區真的會讓房價很慘
1.社區管理最高權擇的就是區分所有權大會(須留意合法性),若是已經決議通過一筆80萬的預算,供修繕漏水使用,基本上管理委員會就只是據以辦理核銷方式及召商管理機制!
2.建議的方式找廠商評估改善的費用80萬修繕基金是否足夠,若是不足需召開臨時大會追加!其次正式公告及函寄每戶屋主辦理修繕計畫,若本經費未於本次管理委員會任期前結案,須再提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
3.按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管理、修繕及改良,原則上亦有民法第820條規定之適用,即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而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其改良行為,則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而所謂保存行為,指保存共有物及其權利免於毀損、滅失或限制之行為,係以維持現狀為目的;簡易修繕,則以換修破碎之門窗、整修阻塞之水管為其著例。至於,改良行為,則係指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而增加其效用或價值之行為。
屋頂平台發生漏水可見屋頂平台之防水功能喪失,長此以往,勢將影響該建物結構之安全。則將防水層拆除更換之作為,應認係回復平台防水功能,避免區分所有建物結構受損之簡易修繕及必要保存之行為。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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