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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頂樓住戶漏水,要求管委會不惜任何代價一定要100%負責修好

頂樓住戶說,屋頂是公設,管委會不管要花多少錢,都要幫住戶修好。住戶不需花任何一毛錢,只要管委會拒絕,就告管委會。

目前管委會可動用資金180萬,定存約710萬。 頂樓住戶聯合起來要求約300萬的修繕預算。

區分所有權人去年決議通過一筆80萬的預算,供修繕漏水使用,但頂樓住戶發表聲明拒絕,說80萬休個屁。
至少要300萬才能勉強修好。

我是委員之一,我聽完之後,建議直接廢除委員會。之後大家好自為之,社區房價狂跌,後果自負。劣幣驅逐良幣,既然要玉石俱焚,那就後果大家一起承擔。

之後有5位委員陸續直接現場提出離職。預估往後的任何管委會會議,人數都不會齊. 管委會運作將會停擺。


真想搬家. 好個鳥蛋社區。 搬走之後,再回去找當地仲介聊天,說這社區是個炸彈,管理不彰 (雖難聽但是都是實話)凡是社區有人要賣房子,請買主先用管理不良先砍1半房價。
2012-04-11 8:27 發佈
頂樓的住戶這樣說
是哪裡不對了
頂樓為公設是事實
頂樓的修膳費用可討論
除此之外
我不曉得頂樓住戶這樣說有什麼不對
頂樓還不像露台只能特定住戶進出
頂樓是開放式的吧
如果是有露台的住戶這樣說
我才會反對
頂樓為公設是事實 +1
有上鎖? 有約定專用?
沒的話~就修吧!!
版主,頂樓為公設是事實,有錯嗎?
當您自家因公漏水,管委會或其它區權人一付事不關已時,您又有何感想???
再舉例,若您自家外牆因裂縫而漏水,您覺誰要修,這也是屬於管委會需負責修繕的責任耶!難道,您也希望其它住戶反駁您,說這是您家牆壁,請自行修繕嗎??

事情不該只著眼在費用,而且您說頂樓住戶提的300萬,應該也只是個保存維修預算吧,又不是現在要馬上花的,就好像,為何大廈要定存一筆大錢,主要也是供將來大廈維護、更換電梯、消防...等基本公共設施及安全,不是嗎? 要不然也別設置這些預算,改成使用者付費,付了錢之後才能坐電梯也才能存維修費用!!

建議,可先找多家廠商估價頂樓費用,再依其費用,設置頂樓維修預算定存,這樣才不會對費用金額各說各話.

劣幣驅逐良幣,管理不彰?? 坦白說,個人覺得您的想法及態度,就是使自家社區向下沉淪的因素之一.

若您還是認為頂樓要求過份,那藉由您委員身份,推動頂樓區域由頂樓各住戶自行修繕及使用,其它區權人不得干涉,您覺得,這樣對事情及社區房價、外觀,有比較好的幫助嗎?

也許您剛住這類型的社區大廈,所以才會覺得他們要求過份或無法理解吧,多住、多看幾個社區及翻閱法條,您就會知,這些本來就是很基本的住戶權益而己,不然就是搬去住透天或公寓,那就真的不用管其它住戶的想法了.

以上參考看看,得罪之處,非常抱歉.
修頂樓漏水應該花不了那麼多,
可能是頂樓住戶想要:因為我家的XXX被漏水淋壞了,要管委會一併出錢吧!

anneybaba wrote:
頂樓住戶聯合起來要求約300萬的修繕預算。(恕刪)


看起來似乎每家都有漏水 既然是頂樓是公設
為什麼管委費不願全額支付哩???(完全不懂
修繕費用可以多請幾家廠商報價 然後再決定就好!
定存扣掉修繕費 綽綽有餘吧
頂樓漏水 當然是管委會要處理的事情 只是大家有好好看一下問題的真相?
有人有點到了 管委會願意修也利用區大來通過了維修需求(80萬應該超過管委會的權限)
但是通過的金額恐怕是跟這些頂樓的住戶所要求的不一樣吧(80萬 VS 300萬)

這類的維修案至少都會找好幾家廠商來報價 80萬的預算應該算是大的工程
這應該是管委會認定的維修需求與方式 VS 頂樓住戶要求的維修需求與方式之爭
社區基金的定存是用來執行重大修繕的用途 若要動用也是要區大同意
一般動用到定存的工程 不是電梯的更換 就是 屋頂漏水 老屋拉皮這類的大工程

我是不曉得貴社區的頂樓用戶有多不講理 以管委會的立場還是要自己站得住腳
在法院的時候舉證管委會選擇的工法與維修已足以阻止頂樓的漏水 頂樓住戶額外的要求不合理
不住然後把房子賣了當然是最大的抗議 一個管委會有問題的社區真的會讓房價很慘
區大只通過80萬,無論如何管委會也只能動用80萬。
漏水戶共有28戶,整個社區全部有250戶。

下去均分也不過3萬多(80/28 = 3.2)。 以現在可以保固3年的工法,一坪抓2000好了.
就要6萬

漏水住戶也不願意部分負擔,也不管區大預算決議(80萬)。


如果今天區大 決議多數通過,漏水問題管委會 不付修繕之責。
請問漏水住戶 是要告 區大(全體住戶) 還是告 管委會 ?

anyway, 反正和大家一樣,我也已辭去委員一職。 (這個社區所有委員都是倒楣被選上的,因為根本沒人想當.)

沒那麼悲慘啦!只是過程必須小心警慎若真的不順意,在考慮擇木而棲
1.社區管理最高權擇的就是區分所有權大會(須留意合法性),若是已經決議通過一筆80萬的預算,供修繕漏水使用,基本上管理委員會就只是據以辦理核銷方式及召商管理機制!
2.建議的方式找廠商評估改善的費用80萬修繕基金是否足夠,若是不足需召開臨時大會追加!其次正式公告及函寄每戶屋主辦理修繕計畫,若本經費未於本次管理委員會任期前結案,須再提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
3.按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管理、修繕及改良,原則上亦有民法第820條規定之適用,即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而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其改良行為,則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而所謂保存行為,指保存共有物及其權利免於毀損、滅失或限制之行為,係以維持現狀為目的;簡易修繕,則以換修破碎之門窗、整修阻塞之水管為其著例。至於,改良行為,則係指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而增加其效用或價值之行為。
  屋頂平台發生漏水可見屋頂平台之防水功能喪失,長此以往,勢將影響該建物結構之安全。則將防水層拆除更換之作為,應認係回復平台防水功能,避免區分所有建物結構受損之簡易修繕及必要保存之行為。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power1974 wrote:
頂樓的住戶這樣說
是哪裡不對了
頂樓為公設是事實
頂樓的修膳費用可討論
除此之外
我不曉得頂樓住戶這樣說有什麼不對
頂樓還不像露台只能特定住戶進出
頂樓是開放式的吧
如果是有露台的住戶這樣說
我才會反對

我們這棟的頂樓被五樓住戶加蓋,門鎖也換掉了(我住四樓)

不過住五樓的人有一個男的看起來素行不良

我也不想去跟他們有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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