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大家幫忙回答~管委會都不公佈流水帳明細...

小弟在目前的大樓社區住10年了,總戶數只有50戶,原本還滿單純的...

但這兩年左右真的很離譜...

管委會的委員們(尤其是老鳥住戶所擔任財委),似乎越來越沒心做事...

現在已經到了每個月大樓的支出收入流水帳都不公佈了,

只張貼一張大樓的剩餘銀行資金(10年來從300多萬降到現在只剩40萬,明顯是透支)

上週六晚上開會竟然委員們還提議要調漲管理費33%來維持大樓運作(天啊~是一次調高33%)

舉手表決我們卻又不敵很多的老住戶,所以調漲確定為120元/p

我就說都沒公佈明細,卻老是說大樓沒錢透支,我可以了解一下錢都花到哪去了嗎...?

結果財委就說,我上班很忙,接財委也沒薪水,你是要我做多累哦..不然給你接好了...

我是覺得既然接了,事情還是要給人家做好,況且我們大樓的委員都是用輪流的,

不管願不願意,輪到了還是得做好吧~



想請問大家,管委會每個月都不向住戶們公布收入支出明細,這樣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呢..?

這樣的問題該像什麼政府單位來反應或尋求協助呢...?

我覺得整棟大樓老是被一群老鳥住戶把持著真的滿恐怖的,用投票也投不贏...

讓你發言也只是讓你抒發一下而已,我都想搬家了呢....
2012-04-09 16:19 發佈
120/P.....豪宅喔.....夭壽~

請他公佈還囉唆喔....那就請他影印一份,您帶回家慢慢看.(依規定,好像要保存幾年,忘了)

依法您是關係人(住戶),有權要求拿取、了解相關資料,若管委會拒絕,則會被罰款的,請自行查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您也是辛苦賺錢,別忽視自己的權益.

不過...您們是有正式申請成立的管委會嗎? 有的話,法律規範才能引用的更完整,不然,政府也較無能為力喔.

若老委員,再拒不配合,就發存證信函過去吧,內容記得引用條例及附件條例文給他們好好了解一下.
另外,別以為這任做完就算了,後續法律追溯期還滿久的咧.

其實,如果您家是有成立立案的,也可整理條文後,偷偷貼在公佈欄,讓大家好好知道自己的權益,也算另類警告那些老住戶,時代不同了,不是自己想做什麼就可以做什麼.
強烈建議 樓主您就接了財委吧

我預估50戶的社區加上車位 每個月單項收入與支出的筆數
也不過200筆罷了 不會花多少稽核的時間 每一筆收入與支出
都可以好好思量 若有弊端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我的社區每一筆帳都可以公諸於世 要看多細都可以
但怎麼看也沒有一筆用在任何委員身上的費用(別的管委會還有聚餐)
這類的事 除非我也是貴社區的住戶 否則只能給予精神支持

加油




涼麵好吃 wrote:
小弟在目前的大樓社區
總戶數只有50戶...(恕刪)


社區也是56戶

每年開住戶大會時, 財委會張貼明細 和 存褶明細

要每個月張貼, 當義務役的財委 , 除非是吃飽大閒




最好的方法~

就是你自願接財委吧~

當過的人 , 才知道被人使喚的感受

還得花自己的時間, 跑銀行和繳費

吃力不討好 , 還會被質疑人品............

blue8322201 wrote:
120/P.....豪宅喔.....夭壽~


真的很貴,明明這棟房價只有50萬/p的行情,管理費竟達小豪宅水準


blue8322201 wrote:
依法您是關係人(住戶),有權要求拿取、了解相關資料,若管委會拒絕,則會被罰款的,請自行查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您也是辛苦賺錢,別忽視自己的權益.


大大,請問所謂會被罰款是被哪個單位罰呢? 我該向哪個機關還是單位反映或投訴呢?
(ps我們管委會主委-一個老阿伯也是很擺爛~唉~)


blue8322201 wrote:
不過...您們是有正式申請成立的管委會嗎? 有的話,法律規範才能引用的更完整,不然,政府也較無能為力喔


嗯嗯,我們是有向政府登記的大樓社區和管委會~


blue8322201 wrote:
若老委員,再拒不配合,就發存證信函過去吧,內容記得引用條例及附件條例文給他們好好了解一下.
另外,別以為這任做完就算了,後續法律追溯期還滿久的咧.


是指我發存證信函給該委員住戶呢? 還是發給管委會呢..?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我預估50戶的社區加上車位 每個月單項收入與支出的筆數
也不過200筆罷了 不會花多少稽核的時間 每一筆收入與支出
都可以好好思量 若有弊端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4年前我老婆也接過,我們大樓的流水帳其實滿單純的,真不知道為什麼現在一直喊虧損透支,

也被迫調漲了管理費...
自來也 wrote:
每年開住戶大會時, 財委會張貼明細 和 存褶明細

要每個月張貼, 當義務役的財委 , 除非是吃飽大閒


以前每個月都會公布,是到這兩年的財委太擺爛,才會都一直沒公佈的



自來也 wrote:
最好的方法~

就是你自願接財委吧~

當過的人 , 才知道被人使喚的感受

還得花自己的時間, 跑銀行和繳費

吃力不討好 , 還會被質疑人品............


我承認沒薪水,大家其實都不願意接手沒錯,所以我們社區才會變成是輪流作管委會...

以前我輪到也是就接了啊,至少也不會公然擺爛。現在也不是在質疑別人什麼,只是要求公佈

一下明細,讓大家了解透支的原因在哪? 就會立刻被嗆聲不然你來做嘛...

按照委員輪值表,我大約還要3年才會再輪到,只是最近被大調漲的不明不白,實在很生氣~
涼麵好吃 wrote:
大大,請問所謂會被罰款是被哪個單位罰呢? 我該向哪個機關還是單位反映或投訴呢?
(ps我們管委會主委-一個老阿伯也是很擺爛~唉~)
嗯嗯,我們是有向政府登記的大樓社區和管委會~
是指我發存證信函給該委員住戶呢? 還是發給管委會呢..?
4年前我老婆也接過,我們大樓的流水帳其實滿單純的,真不知道為什麼現在一直喊虧損透支,也被迫調漲了管理費...
以前每個月都會公布,是到這兩年的財委太擺爛,才會都一直沒公佈的
我承認沒薪水,大家其實都不願意接手沒錯,所以我們社區才會變成是輪流作管委會...
以前我輪到也是就接了啊,至少也不會公然擺爛。現在也不是在質疑別人什麼,只是要求公佈
一下明細,讓大家了解透支的原因在哪? 就會立刻被嗆聲不然你來做嘛...
按照委員輪值表,我大約還要3年才會再輪到,只是最近被大調漲的不明不白,實在很生氣~...(恕刪)

管委會主管機關,像臺北市為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存證信函,若不要讓人以為是針對個人,所以就發正本給您們的管委會(全名),副本給您們當地的主管機關.
您們3年一輪...很怪,基本已違反條例了,因為最多一任只能2年,而重要的人也只能連任1次.(請參考第29條)
依法管委會要公告及提供關係人資料(請參考第20、35及36條),管委會罰則請參考第48條,追溯期請參考下方資料.
還有,管理費不是管委會能說漲就漲,許多規定和費用,是要經由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才能算數和執行,千萬別搞錯呀!!! 因此,您們是有權拒繳的,依法需區權人決議的事,若無按條例走,一切均為無效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第二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罰則: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五十二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法律追訴期:
一、如果社區委員有疑似背信行為(採購舞弊), 請問社區住戶最遲應在弊案發生之後多久的期限內提告才有效? 這個期限是不是就是法律追訴期?
答:20年。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1)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
(2)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1)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二、如何提告? 到警察局報案可以嗎?
答:可以。
三、如果該人已經卸任, 還可以對他提告嗎?
答:可以,但請您有確鑿之證據再提告,不要只是懷疑就告,否則您可以被反告「誣告罪」,這樣實在得不償失。

以上,參考之,有錯請其它大大指正.

最後,法律條文寫的很死板,所以真正執行上,還是有許多空間及不同見解,但該是自己的權益就該爭取,管委會辛苦,但賺錢養家更辛苦呀~
正大光明的管委會,該花則花,不應作非理性的阻撓,但遮遮掩掩的管委會,就該挺身而出,建立規範,不然以後您們怎麼能長期在此生活,影響自己也影響下一代,讓人予取予求,畢竟留給下一代的,不是只有金錢,而是整個良好的環境,這才是無形的寶藏.

blue8322201 wrote:
管委會主管機關,像臺...(恕刪)


大大謝謝你哦~

我們財委說本週一定會公佈今年1~3月的明細

不過下個月起就要繳120元/p的管理費了

blue8322201 wrote:
最後,法律條文寫的很死板,所以真正執行上,還是有許多空間及不同見解,但該是自己的權益就該爭取,管委會辛苦,但賺錢養家更辛苦呀~
正大光明的管委會,該花則花,不應作非理性的阻撓,但遮遮掩掩的管委會,就該挺身而出,建立規範,不然以後您們怎麼能長期在此生活,影響自己也影響下一代,讓人予取予求,畢竟留給下一代的,不是只有金錢,而是整個良好的環境,這才是無形的寶藏.


大大您說的真好~

現在錢真難賺,我們大樓管理這次的調漲是有經過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

開會前,一堆老鳥住戶還不斷call人出來簽到,有的人還沒到就疑似幫忙代簽的

真的吃像很難看...

調漲後,我一個月又增加1000塊了,靠~連問一下錢都花到哪去了也不行...

1000塊不多不少,有時後大家爭的是一個奇摩子問題~



涼麵好吃 wrote:
下個月起就要繳120元/p的管理費...(恕刪)


建議看完收、支後,再做反應或繳,每月如果都有剩錢...還繳這麼多做啥~
留做以後維修...哈,這藉口太平常了,大樓能壞的,不就電梯、馬達、消防...等,這又不是每年壞,重點每月要保養,它們就可以用很久...

加油~

blue8322201 wrote:
留做以後維修...哈,這藉口太平常了,大樓能壞的,不就電梯、馬達、消防...等,這又不是每年壞,重點每月要保養,它們就可以用很久...


大大很內行哦,真的永遠都是這幾句換來換去地講...

大大謝謝你po的連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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