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想發在家居版或理財版,但想說跟法律有關,發在閒聊版好了。
本人有投資一戶房產,已完工交屋快一年,未來有可能委託仲介賣房。鄰居入住率初估一半。
約每2週會過去看看,收收信箱水電費等收據,今日過去收信另有一份本月份管委會會議紀錄。
有一項議案,內容大約是:本社區房仲帶看屋頻率過於頻繁,為了加強社區安全與管理、減輕警衛負擔,控管未來進駐新住戶水平、.....等等巴拉巴拉理由,『管委會通過』『每次』房仲帶看屋,酌收200元清潔費,看屋限時40分鐘。
未來策略:當我委託仲介,簽完委託,交鑰匙、而且我也會把車位、遙控器、門禁感應通通委託出去。
好了小弟廢話不囉嗦,我不打算理會,誰敢阻,我就報警。(強制罪)
這樣行的通嗎?
小弟對策是如此
至於另一位大大建議太鳥了吧
我可以帶看的話
自售就好了
幹麻給仲介賺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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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網路分享
大樓「過路費」2011/10/9
蘋果報導:「淡水海揚社區,帶看屋須先付5000元押金」。
遏止歪風,房仲咬牙吸收,管委收「過路費」恐違法。
近幾年許多大台北大樓社區,為了加強社區管理,
紛紛要求房仲業者繳交「清潔費」,不少房仲為了帶看,只好咬牙自行吸收,
法律專家指出,社區住戶委託房仲業者銷售房屋,
是為了順利完成銷售房屋的工作,若管委會要求收取「過路費」,恐涉及強制罪。
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希指出,
近期已經以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名義,
向台北市內湖區3個社區管委會寄發存證信函,雖無法律效力,
但是希望告之管委會遏止代看收費日趨嚴重的歪風。
2010年板橋有一個樓下住戶向樓上索取「過路費」被判刑的例子,因此管委會向仲介強收「過路費」主委恐怕也要吃牢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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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也認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管委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代理人組織,不得踰越權限巧立名目,向住戶或房仲業者收取管理費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訂定社區規約,可向房仲業者收取所謂「看屋費」,但規約不得牴觸法律,因此「看屋費」恐將產生不當得利的適法性疑慮,如住戶向建管單位檢舉,管委會這種便宜作法可能遭最高2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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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7 01:39
· 工商時報
·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西(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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