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描述一下我家的狀況,在我爺爺的時代,隔壁要蓋房子,因為他們的土地較少,所以有蓋到我家的土地,而且他們家應該是為了省成本,我們兩家雖然都是獨棟平房,但他們當時沒蓋牆壁,是共用我家的牆。
目前的問題是,鄰居搬走雇用仲介賣屋,再來丈量時似乎從我家牆壁開始量起,等同於如果隔壁要改建,我家的牆壁也要送給對方,還得花一筆補牆費,這狀況深覺很吃虧。
因為老家只剩兩位老人家,似乎也不想麻煩我們小孩們處理,想說就這樣算了,但我們想要去把地給爭回來,想請問大家的是,我們該怎麼做呢?
這是剛發生不久的事,如果能夠提供給我們更多的方法蒐集有利的資料,我們會儘快的處理,所以有勞各位大大的協助了。
shiuanrong wrote:
地政說年代久遠, 舊圖都不在了, 所以以最新測量為主
這是地政事務所的意見還是鑑界結果?
土地法46條之2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鑑界最多可測兩次 第二次仍有異議就需訴訟
shiuanrong wrote:
在我爺爺的時代,隔壁要蓋房子,因為他們的土地較少,所以有蓋到我家的土地,而且他們家應該是為了省成本,我們兩家雖然都是獨棟平房,但他們當時沒蓋牆壁,是共用我家的牆。
現行民法第796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依你簡略的描述 我感覺你爺爺(鄰地所有人)是可憐隔壁鄰居(土地所有人)所以同意(或不反對)鄰居越界建築 依法那就是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也就是「土地要不回來」 但實際情況尚需你再說明清楚
shiuanrong wrote:
地政說年代久遠, 舊圖都不在了, 所以以最新測量為主,
舊圖90%還在,只是新圖(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後,就不再用舊圖了.
黃色螢光筆 wrote:
土地法46條之2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這就是地籍圖重測的指界程序
為什麼要做重測呢?因為舊圖老舊(日據)破損,誤謬甚多.
黃色螢光筆 wrote:
鑑界最多可測兩次 第二次仍有異議就需訴訟
鑑界一筆土地4000元(1公頃以內),鑑界可以無限多次,
但是如對鑑界結果有異議,可提"再鑑界"
若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地政事務所就不受理了.
就需訴請司法機關.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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