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日前買了一戶大廈頂樓--包含露臺約10坪(在權狀內)..當初就是喜歡這一片露臺可以佈置成空中花園...所以目前請木工來要釘一片南方松的圍籬(靠在牆上)...誰知社區主委與總幹事說~~這露臺算是公設 (無言!!!我買時他們也沒出錢,而且這明明在權狀內..所以不准我們施工....大家覺得這樣合理嗎????
letter682 wrote:小弟日前買了一戶大廈頂樓--包含露臺約10坪(在權狀內).. 樓主可能要注意一下喔,這裡面可能有一點點眉角,有兩種可能一是露台確為公共設施面積,只是因為建築構造的關係變成您這戶專用可能有啥約定專用同意之類的東西,但它確實是公共設施面積,這樣管委會要求合理另一個則是在規劃時就將露台面積算進容積面積,自然變成可以賣給這一戶使用,同時擁有私權如果是這種,您可以完全不要鳥管委會要求,再說您也只是弄地板而已,說真的沒法規管得到您樓主沒有提供比較完整的資料,您可以調一下您的房屋複丈成果圖及建物謄本等可以仔細的確定一下該露台到底是私有還是公設再來作決定比較妥當
露台算公設,只是約定專戶使用...如果鋪"地板"應該沒有住戶會反對,因為外觀不影響搭類似玻璃屋那種有"天花板",保證不行,因為影響外觀搭在"牆壁"上,除非你要弄得漂亮,但怕三分鐘熱度,到時花謝草枯沒時間裡,又變成是固定在那裡,又不能移動..所以原則上是不行..如果我是住戶,我支持管委會的做法因為就算你有花錢買,價錢大概頂多1/3的房價/坪可以平日曬曬衣服/棉被,地上種一些花花草草,這就算有利用到但是如果已經固定一些木作上去,管委會一開始如果讓露台戶做,到時該住戶任其雜亂,即使管委會要他拆,他也不會拆..這樣會影響社區整體的價值.
我現在買的也是這樣,我有兩個露臺,分別是十坪跟四坪,房子在內湖,因為我的露臺屬於公共設施,我只有使用權,不在權狀面積之中,我一開始不知道,花了一筆錢找木工在露臺釘南方松,裝完一個月之後,因為管委會反對,花了另外一筆錢找木工拆除南方松....我e04 的要死,可是管委會就是拿{公寓大廈管理條列及住戶規約}出來要脅,說你破壞大樓外觀.........一堆有的沒的藉口,反正管委會就是不准,有辦法的話,請想辦法修改住戶規約....Good Luck!!希望你可以被管委會 approval....--letter682 wrote:小弟日前買了一戶大廈...(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