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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的作法是否適當?

在父親節跟老婆陪岳父母吃飯,岳父提到說最近管委會自行將社區健身房的使用時間由早上6點改為早上9點才開放使用,因岳父有早上運動的習慣;這樣突然改變使用時間讓他非常的不方便,而我問岳父說是否是早上有吵到其他住戶,岳父回說他有打電話問主委為何改變時間,主委說因為要節能省電,並主委又詢問岳父使用那些運動器材假如主要使用跑步機的話,就叫岳父在社區走廊來回跑就好了,岳父跟主委說早上又不是僅僅是只有他在使用還有其他住戶早上利用一個小時左右的時間運動,運動完後回家梳洗上班的,而且在使用時也從沒開過冷氣,最多是開電風扇讓空氣流通而已,主委說還有開燈阿,又說假如要回復之前的使用時間的話叫我岳父簽一份切結書記載使用健身房時不得使用冷氣、電風扇也不可開燈,才可使用。我們都認為太過份了,其他的都可以接受,但電燈都不能開真的太超過,在使用中因無燈光而造成意外誰要負責。問主委改變時間有經過社區住戶表決同意嗎?主委說管委會有開內部會議自行決定的,並說最近要開年度會議時再叫我岳父提出表決,在還沒開會前就要先照管委會決定的時間就是早上9點辦理。

請教管委會可以這麼做嗎?













管委會的作法是否適當?
2011-08-11 12:5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管委會 作法

管委會是可以做改變時間的決定

如果是尊重他人權益的管委會,應該就會馬上改時間順應民意

要是太上皇硬幹,老實說也沒辦法,但應該有暗黑的作法...

但住戶可以自力救濟,更有力作法,找1/5住戶連署提案健身房開放時間,

然後交給管委會說要開臨時區分所有人大會,管委會就得照辦,

之後就自己找住戶拉票囉,第一次一定開不成,第二次只要1/5住戶然後又1/2就可以了



不過就一句話送回去管委會,不給開電燈,要是出事情,管委會就得負責。

就好比我們家的社區,管委會為了省電,動到停用電梯的想法去

也是一樣,一句話,要是出了捨瞇事情,管委會就要負責,我想沒人擔的起責任
靠杯咧~這是啥管委會,該管不管,健身房<<<住戶喜歡用是好事啊,又不是麻將間或卡拉OK室,還要規定喔,那管理費是繳給人家來約束你的喔~大熱天不開冷氣,年紀大甘A堪滴,難不成運個動還要自備發電機喔?!太扯啦~要我力爭到底<<<<出來選主委~
一、應該是有住戶反應吵到人了吧~

二、管委會有沒有權「更改健身房使用規則」要看區權會有沒有授權

一般社區內的公共設施的管理 除非名載於在社區規約內(社區憲法)或是區大/區權會決議(社區股東會)修改公設開放的時間由管委會會議(社區董事會)議決就算數了 這是管委會的權責 如果不信的話可以去法院告一告 看是管委會贏還是住戶贏(特別是把上午6點起開放改為9點的狀況 管委會有太多合理的理由)

一般狀況 住戶倘若對管委會的決議有意見可以在管委會會議的會議紀錄公告後書面向管委會表示異議 然後在下一次的管委會會議時 住戶可以要求該議案重新討論甚至重新表決 當然在開會之前受影響的住戶可以想辦法影響委員的想法或許下一次的會議就按住戶的要求而改回去

連署1/5的住戶要求召開臨時區大/區權會是不得已的辦法 大部分的社區連年度的會議都不好開了 更何況是臨時的區大/區權會 99.9%的社區不會因為公設開放的時間修改而召開區大/區權會 所以這根本不是解決之道 要硬幹請便

老實說 這個社區用一個切結書來解決算是有些誠意 當然對社區的狀況不了解難以判斷 有人說不開燈萬一如何管委會要負責 各樓的朋友們怎知道這個社區的健身房說不定是陽光玻璃屋 這個管委會也非鐵板一塊是可以用切結書來例外的 相關的要求內容好好談吧 依每個社區不同 有些社區的公電是分攤到各位的電費帳單中跟繳社區管理費無關 立場與角度不同 管委會是幫社區住戶省電費才修改規定難道也錯了嗎? 麻煩也請多多了解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我們從來就沒有想用告來解決問題,所以不需要動不動就叫人告來告去
只是覺得如要改變時間,是否要開個會讓住戶大家表決,以少數服從多數決定
而不是管委會說怎麼樣就怎麼樣
然後再拿說要節能省電來自圓其說
這樣的管委會真的是為住戶著想嗎
還是主委說的最大,不用去尊重住戶的感受

那我們要管委會來做什麼?


假設社區健身房是陽光玻璃窗我要求開燈,那不是自己白目嗎
...用一個切結書來解決算是有些誠意 +1

我覺得您老丈人社區管委會算OK了
6點改9點開放時間並不苛刻!

通常主委並無權力更動如此重要決策
應該是委員會全體的決議
其更動原因也是幫社區節約電費
並沒有一絲錯誤

有網兄提到有些社區的公電是分攤到各位的電費帳單中
那就是重點了
如果"是"
那管委會應該較不會考量電費問題
反正大家平攤
不會動到大家出的管理費
但管委會是幫社區住戶省電費才修改規定

最常出現的是
社區的公電是大家出的管理費支應
那就要量入為出斤斤計較了
因為錢都讓電費花完了
那來錢修東修西的?

如果可以說那都不關我們的事
試問電梯保養...抽水馬達故障等機電維修
應該比健身房何時開放還重要吧?

您如果有機會當管委會成員或主委
應該就比較深入瞭解原委了...
sunday3566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我...(恕刪)


開版大 如果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管委會絕對可以議決公設的開放時間 除非"社區規約另有規定"或是"區大/區權會的決議"才能凌駕於管委會的決議 如果一個社區是正常的話 管委會不是主委一人的也不是主委說了就算更不是主委想幹甚麼就可以幹甚麼 所有的管委會是合議制的 主委只是代表管委會處理日常事務的代表而已 主委一點也不偉大也不是主委說了就算數了 如果對社區的事務有不認同之處 可以針對管委會的決議申明異議 然後在下一次的管委會中要求重新討論並可以推翻先前的決議 這是目前社區管理的現實與法令依據

如果還是沒有辦法獲得滿意的結果 那就在區大/區權會提案 正式提案或是臨時動議都可 並要求針對提案表決 提案表決過了那就是"憲法/聖旨" 管委會就只能照辦 如果區大/區權會已經同意公設24小時開放 管委會是不能有任何意見 所以區大/區權會對每個區分所有權人的自身利益是很重要 沒有其他事情一定要來參加 對會中的決議也要很注意才可以

我是現任的社區主委 如果要我用切結書來解決開版大岳父遇到的事情 老實說我們管委會是不幹 因為規定就是規定(很多規定已經在管委會吵了很久後才議決的- 一個健全的管委會應該會統計公設的使用狀況才會做類似的決定) 用切結書來解決這個難題我是很佩服的(因為我們社區是無法通融的) 內容的部分還是要好好講 如果認為有耗電的狀況那就支付一些象徵性的費用來補貼社區基金(我們社區目前是這樣做-酌收每小時多少錢) 不開燈如果看不到萬一有問題 管委會是有一定的刑事責任之類的事情來討論(切結書不要笨笨的說 簽名的人自負責任 這是無過失責任制 管委會的公設即使不開放但有人溜進去使用而發生問題 管委會還是要負責 社區的公設游泳池就是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對社區的管理不滿的都非常歡迎來作社區委員或主委看看 社區的委員是無給職(最多某些社區的委員的管理費可以免交)但常要接到很多住戶針對不同事情的"問候" 前幾天 我收到另外一個社區的電費帳單結果大小公共電費帳單竟然要1280元而我的房客才用不到1600塊的流動電費 這時很多人(包含我)一定很想立刻打電話去"問候"那個社區的管理委員們--社區的公共電費是怎麼去管的實在是太離譜了 我自己做主委的社區這兩個月大小公共電費才5百多塊(甚至比去年還少1百多塊) 大廳也是開冷氣也是有電梯也是有公設 地下室停車場的電燈也是24小時全開 而且兩個社區的機電維護廠商也是一樣 我想另外那一個管委會對於公共電費的壓力應該很大吧 公共電費的管理是社區管理很難的一個問題 反正橫豎都有人罵 以管委會的立場當然選擇罵的人少一點的那邊當作比較軟的柿子 這是無奈的事情
開冷氣一小時300元!!
怎麼不去搶劫比較快啊.你們的健身房有操場這麼大嗎?

好不和善的社區啊..不想給人家運動就是了..還叫人去走廊跑路...怎麼不說原地踏步就好了啊..
看看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目前社區的管理主要還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及經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的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不會去針對社區公設的使用去明列使用條款
因此為了要能完善管理社區公設管理,公設使用管理辦法就是要在社區規約中去制訂
但如果要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針對社區公設一一去決議使用條款
這不但是非常耗時而且甚至可說是件不可能的任務
因此大多數的社區為了方便就會在規約中明訂公設管理辦法就是直接交由管委會來制訂
所以樓主可以查一下自家社區的規約是否有明列此條款
若有此條款管委會自然就有法源依據來制訂公設使用辦法
住戶自然也應當遵守
若是對管理辦法有任何意見要嘛就是跟管委會反應
不然就是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
交由所有住戶來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大過於管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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