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親節跟老婆陪岳父母吃飯

,岳父提到說最近管委會自行將社區健身房的使用時間由早上6點改為早上9點才開放使用,因岳父有早上運動的習慣;這樣突然改變使用時間讓他非常的不方便,而我問岳父說是否是早上有吵到其他住戶,岳父回說他有打電話問主委為何改變時間,主委說因為要節能省電,並主委又詢問岳父使用那些運動器材假如主要使用跑步機的話,就叫岳父在社區走廊來回跑就好了

,岳父跟主委說早上又不是僅僅是只有他在使用還有其他住戶早上利用一個小時左右的時間運動,運動完後回家梳洗上班的,而且在使用時也從沒開過冷氣,最多是開電風扇讓空氣流通而已,主委說還有開燈阿,又說假如要回復之前的使用時間的話叫我岳父簽一份切結書記載使用健身房時不得使用冷氣、電風扇也
不可開燈,才可使用。我們都認為太過份了

,其他的都可以接受,但電燈都不能開真的太超過

,在使用中因無燈光而造成意外誰要負責。問主委改變時間有經過社區住戶表決同意嗎?主委說管委會有開內部會議自行決定的,並說最近要開年度會議時再叫我岳父提出表決,在還沒開會前就要先照管委會決定的時間就是早上9點辦理。
請教管委會可以這麼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