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移交管委會時,竣工圖必須移交嗎?

本大樓管委會起建初期事端叢生、建設停擺,
終於在第三屆管委會成立後才邁入軌道。
此時發現第一屆管委會與建設公司交接時遺漏諸多文件。
現有兩個問題想請教各位熟知相關規定的大大們:

在我國法律條文中,有無明訂大樓移交時建設公司應移交之詳細明細?
在我國法律條文中,有無明訂大樓移交時建設公司必須移交「竣工圖」?

因為僅僅移交不到三年的時間,本大樓已經有許多建築上的問題了。
欲對照竣工圖修繕或釐清相關責任時而向建設公司詢問竣工圖時,
建設公司不斷的與管委會打哈哈,從詢問至今半年多都遲遲不肯正面回應。
麻煩各位大大們賜教,謝謝~
2011-07-28 21:07 發佈

癢來癢去 wrote:
本大樓管委會起建初期...(恕刪)


要.....不然怎麼驗收.以後維修也會有大問題!


法令好像並無特別規範 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唯一的法令依據

建商並無移交"竣工圖" -- 這件事很嚴重 公設點交前後應該就要移交竣工圖 拖到第3屆是很令人無法想像

若建商不移交 可以管委會函請建築師事務所與建管單位幫忙複製一份 因為監工單位與政府機關都要會有一份才能發使用執照 判定違建事實

我個人認為可能2次施工太多了 有些要隱藏的問題吧 拿到後可以查一查公共區域 陽台 露臺 雨遮 車位等等是否有問題 但我覺得這個辦法很笨 竣工圖算是公開文件 很難藏起來
是的,這真的相當奇怪
前任管委會交接時完全沒有將此文件交給我們
(前兩任管委會的作為我們就不予置評了...)
與建商反應建商也不予理會
感謝大大們的解惑,這樣子我們就知道該如何處理了
現在新建案,基本都需至政府機關報備設立,而初建的管委會就是建商.
之後再依法令移交.

因此法源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以上資料,現在的新建案,相關政府機關都有,管委會均可調出檢查的.

參考一下吧~

癢來癢去 wrote:
本大樓管委會起建初期...(恕刪)


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跟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就好了
找建商,他給你的搞不好還是二工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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