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 :
我在台中某大樓透過法拍買了一間套房
當初就曾經因為前屋主積欠管理費
拒絕給我電梯感應卡
我去法院提告之後 才心不甘情不願的交出來
現在又有新的問題
這棟大樓管理費收的有盈餘
每隔一段時間 會把盈餘分給房東
2年前還沒交給感應卡給我之前
就曾發過一次
但是沒有發給我
原因當然又是拿錢屋主積欠的管理費出來講
那時我剛標到沒多久 不想跟他計較
最近5月底又發
但是竟然又跟我說
因為之前有積欠管理費
所以不能給我
要拿去補之前的欠費
兩年前法院的判決文已明白指出
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與我無關
我想請問各位
現在我要告他 用哪個法條比較好 成功的機會比較大
謝謝大家!!
第一 : 這棟大樓有幾百個套房 ,整棟都是出租,所以收進來的管理費很可觀,
除了留用的公基金之外,還有剩很多錢,所以還是會發回來
第二 : 上一次發是兩年前,那時候我已經取得所有權,只是因為管委會刁難,
所以還沒拿到房子。上一次發的錢是更之前兩年的盈餘,所以我沒拿到
我也沒有爭取,但是這一次發的錢,是計算前兩年也就是我完全持分的兩年
所以,就算要給,也不是給前屋主
第三 : 存證信函這檔事,他們沒在怕,除非上法院,所以我想知道告哪一條比較實在
當初為了他不賣我感應卡告上法院,他也硬凹說他們大樓就是沒在賣,連法官都說他在莊孝維
只是上法院,每一樣都要講證據,我也是耗了很多心力才拿到,所以 這次我還是打算直接告他
只是在想要告哪一條比較好,請大家幫我想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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