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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管委會扣住車位不給停是否違法

第一任屋主欠繳管理費10萬元,房屋貸款也沒繳完,被銀行法拍
第二任屋主投資客,買了法拍屋後轉手賣
第三任屋主就是我,買了投資客的房屋。

因為第一任屋主欠繳管理費,所以管委會向第二任屋主追討,第二任屋主原本
協議繳交三成(3萬),但不知未何反悔不繳了,房屋出售後我接手,因為第二任屋主
有出示最近幾個月的繳交證明,所以代書和我都沒有欠費疑慮。

因為管委會收不到欠繳的錢,所以管委會決議將我名下的停車位沒收,供管委會使用。

請問
1.我有停車位的權狀(獨立權狀),管委會這樣是否違法?我要如何自救
(我的車位上有停了一台不是我的車,但管理員拒絕提供車主資料和移車)
2.第一任屋主的債務,第二任買了法拍屋表示他要繼承債務嗎?
3.房屋契約上有寫第二任屋主沒有欠管理費,這樣我有義務要繼承這筆債嗎?
2011-05-10 20:0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管委 車位

lizard wrote:
第一任屋主欠繳管理費...(恕刪)

國有國法,請善用以下法條。

民法第325條第1項
管理費這種定期性的債務,你已經收到後一期的收據,且該收據未保留記載前一期的債務未清償,就推定前一期的債務已清償。
lizard wrote:
第一任屋主欠繳管理費...(恕刪)

不合理!管委會無權這麼作。

lizard wrote:
第一任屋主欠繳管理費...(恕刪)


明顯違法,二樓已經給了解答,請寄存證信函。

Sent from my HTC.
lizard wrote:
第一任屋主欠繳管理費...因為管委會收不到欠繳的錢,所以管委會決議將我名下的停車位沒收,
供管委會使用(恕刪)

先說說你的購屋過程、有沒有合約,不然沒有結論...

如果你購屋是透過仲介,房仲沒有儘到清查(償)的責任,現任屋主沒有義務要繼承這筆債務,
這和購買到海沙屋、幅射屋、凶宅、漏水....等一樣,一切先看買賣合約...

至於因為管委會收不到欠繳的錢,所以管委會決議將現任屋主名下的停車位(獨立權狀)沒收,
供管委會使用...這是刑法的侵權(占),我真要看看這管委會是否真敢...

管委會權利好大,管委會怎麼不說"停車位的價金不夠清償,還需要沒入屋主的房屋供
管委會使用,當大家都是白癡,「沒入」是法院的權利,縱使是負有清償債權的責任,在
還沒走完訴訟過程,區分所有權人還是可以使用自己的房屋,這和大樓管理費一樣,區分
所有權人不能因管委會有所缺失而拒繳,管委會亦不能因區分所有權人不繳管理費而拒絕
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自己的房屋...
不管買賣契約有無載明是否欠款
債務是管委會跟前任屋主(管他第一任還是第二任)的事
尊重你我會給你前任屋主的電話 管委會自己聯絡
不爽的話 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 再封我車位的話 那就法院見(看是侵占還是啥..)
不用管他 只要您每期按時繳管理費 在法官前面您絕對站的住腳
請問
1.我有停車位的權狀(獨立權狀),管委會這樣是否違法?我要如何自救
(我的車位上有停了一台不是我的車,但管理員拒絕提供車主資料和移車)
叫警察來 出示權狀 表明有不明人士未經同意侵占產權 告他
停車車主自然會將自以為是的管委會供出來


2.第一任屋主的債務,第二任買了法拍屋表示他要繼承債務嗎?
不用 這是管委會與第一任屋主的事 跟第二任還有您都無關

3.房屋契約上有寫第二任屋主沒有欠管理費,這樣我有義務要繼承這筆債嗎?
沒有義務

有時候要給那些不用功的管委會一點教訓
雖然管委會很辛苦 但事情不是這樣搞的
非常明顯的又是一個自以為天大地大的管委會
確定侵權並違法,本樓沙發主人已經把法條引用出來了
樓主請不用客氣,先拿法條跟管委會講,不然要上法院見
有點常識的管委會這時候應該就會龜了吧...
如果沒有,用力的給他存證信函寄下去
並請管委會到法庭來喝咖啡吧

就算他們說這是住戶大會通過同意的
別忘了...子法不得超越母法的管轄
祝您順利啦

lizard wrote:
1.我有停車位的權狀(獨立權狀),管委會這樣是否違法?我要如何自救
(我的車位上有停了一台不是我的車,但管理員拒絕提供車主資料和移車)


不一定,有所有權,不表示對方沒有使用權 (Ex: 租屋)
先釐清管委會是否有權利 "使用"


lizard wrote:
2.第一任屋主的債務,第二任買了法拍屋表示他要繼承債務嗎?


不一定,因為你沒出示法拍公告資料,無法判斷!



lizard wrote:
3.房屋契約上有寫第二任屋主沒有欠管理費,這樣我有義務要繼承這筆債嗎?


買賣契約是你跟第二任屋主之間的問題,跟管委會無關!

他寫沒有,結果有,就跟他求償!

理論上,買賣是一種繼受行為,權利與義務都要繼受 (不是繼承啦......)
為誰辛苦,為誰忙~~
+1
1.就算有欠管理費亦不能扣住車位,請依民事訴訟法解決。
2.記得打110,警察伯伯就會來現場,並通知雙方到派出所做筆錄,竊佔及妨害自由(304條)、306條(無故侵入建築物)

不過,法院似乎認為規約有規定後手繼承並且有公示的話,後手就要繳。
ps:公示就很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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