牆壁來勘查或修護 , 我同意後要管委會簽一份工期保證時間及超過時間的賠償(因為只有我一人住,他要在上班日施工
的話,我就得請假監工),而且我住的是小套房, 管委會要施工一定會影響我住的權益, 可是管委會不願意簽工期保證時間及超過時間的賠償,因為他們說不能保證要施工多久, 那我當然不肯同意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 說我無權拒絕,不然要告我,
請問各位大大or專家, 小弟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 難道都得一切配合

感恩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