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outube.com/watch?v=W2JB9zuQP7Q
台北縣有位民眾,因為在自己購買的地下室汽車停車格中,停放重型機車,兩年下來,遭到大樓管委會以違規為由,開罰三萬多元,羅先生氣不過告上法院,結果法官認為,管委會無權干涉停車格內的使用方式,因此判處大樓管委會敗訴。
                                    
            azooisa wrote:
我記得該車主 今天是一個車位停機車又停汽車吧....
那難道以後125CC 或 50CC也可以停到停車場裡面嗎?
(也都是機車 也都是自己買的車位 )
總覺得這個判決怪怪的...
並沒有怪,因為營建署說可以停的!
只是很多管委會自以為權力大過天,私約可以大於國法,以假民主侵犯他人權益,01站上還有人非常認同如此做為
內政部營建署72.4.1台內營字第1413377號函



Hakkinen小崴 wrote:
只要不超出他的格子
除非有不好的氣味或有礙觀瞻的物品
車主想停什麼車可以阿,他爽也可以不停車
位子夠大,停一台汽車+機車有什麼不行
因為有人認為機車是落後國家才有的產物,機車停在停車場內會漏油,機車會在停車場內橫衝直撞,比汽車危險!
還真不知道誰的油桶比較大呢!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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