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條覺得滿怪的
希望懂法律的大大能提供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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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管理規約 第9條
(1)B1、B2、B3停車場隻設置為車輛停放使用,雖為停放車輛使用,但個為緊急避難之需,
故不得為私人移作他用,停車場之附屬設施為停放車輛之需,請善加使用;如因使用者不當致設施損壞
,理當賠償。
B1、B2、B3停車場之公共區域,嚴禁擺放雜物,違者除應付清除之責任外,
是同放棄所有權及使用權,並應賠償一切清除之費用。
(5)車輛停放一編制位置依序停放,不得佔用車道或其他車位。
汽車位內僅能停放汽車,不得放置機車,亦不得堆置雜物,若有違者準用第九條第(1)款後段之規定。
若有違反而屢勸不聽者,視為構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違反規約情節重大,
並依同條例第一項之規定,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我若在我的停車格內擺個箱子,這樣就喪失所有權及使用權??
那我當初買的停車位不就被充公了??
甚至被趕出家門??
還有滿多條文後面都有違反者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覺得滿恐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