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沒有管委會的老公寓在更換公共設備的時候,像是"一樓大門,對講機,水塔.....等"
需要發文像政府相關單位申請核准嗎?(例如:建管處,自來水公司......)
由於所居住的公寓平常在公共設備有毀損的時候就會有熱心的鄰居會去找相關的專業人員來做維修or更換
但是前些日子家裡長輩看到某樣設備不堪使用也熱心的詢價,將估價的結果告知各住戶之後,找承包商來做(事前已經得到口頭上的許可)!
最後向大家收取費用的時候,最後一位住戶(租客)的房東也同意,像其子女收取費用的時候,才知道屋主不是房東而是子女,後來其子女不買單,還寄了存證信函,
內容約為:更換公共設備的時候沒有建管處核准,公共危險罪;並且憑我們手上的收據向各住戶收取費用,不合法!
請版上有此經驗or有解法辦法的大大~幫幫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