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在六月買了新房子,是只有十八戶的華廈
購買時代銷公司原本告知管委會尚未成立,但上星期物業管理公司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補選管理委員
才得知今年三月建商及起照人(地主) 早已成立社區管委會,委員是建商委任代表及地主,
六月時該社區所有房子已出售完畢,建商、地主因賣出房子,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所以才需要補選委員。
上一任的委員(建商委任代表及地主)並且公設已將點交。
物業管理公司在會議中表示,他們的角色是輔導社區管委會上軌道,讓前後任的管理委員會會能運作順利(?)
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是每月一萬元,為期六個月
請教有經驗的大大,上述建商作法是否為目前常態?
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是否合理?是否該由管委會支付?
接手的管委會(之後住戶自行選出的)有何該注意事項?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