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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懂法律的朋友,透天集合式住宅,管委會規定私人庭院不可搭設固定物,管委會是否有此權限?

透天集合式住宅
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做了決議
不准私人產權的庭院架設如籬笆或搖椅等固定物
想請教大家一下
管委會可以禁止私人庭院裡面的設定物嗎?
謝謝 !
2010-08-02 9:20 發佈
f2003ga wrote:
透天集合式住宅管委會...(恕刪)


既然已經是決議了,管委會就有權力干涉。
很多社區都想管嚴一點,但是住戶水準都沒到達,很多提案都過不了。

恭喜你有不錯的鄰居,也有肯做事的管委會。

我們這裡只要是影響到景觀及安全不管是不是私人土地都限制
因為只要建築物建於集合住宅內不管公用或私用地都試用公寓大廈管理法
看來你們社區管委會蠻盡責
換個角度來想如果您架設的籬笆或搖椅因故障失修,或有小孩好奇去玩而受傷
這樣責任該誰當,管委會嗎?
因為社區出事情法院也是先請管委會出庭
我想如果換您當管委你會擔嗎?
我們透天社區之前建商也是再公設點交後,因為邊間不好賣要在中庭邊間圍鐵欄杆,
說前庭是私人土地,一直向管委施壓,說大家都同意只有管委不行,當然問之下有些並沒同意有些沒收到訊息
後來不得已為了留下證據空口無憑,管委進行拍照並解釋裝設之風險,並讓住戶簽負擔風險保證書,寄給建商總公司結論不同意過半,且建商若執意要裝,管委已問過建設課
建設課回答:1.只要是集合式住宅都試用公寓大廈管理法
2.建商有無事先告知邊間前庭是劃為私人土地
3.建商於公設點交才施做犯了廣告不實
很慶幸貴社區有肯做事的管委,我想管委會這樣考量一定是固全大局來著想
事情若多往安全來設想就不會嘔,既然買了集合式住宅就必遵守管委決議
不然就自己買土地蓋,或選不是集合住宅愛怎麼裝就怎們裝
有事自己負責,也不會有人管,我想人都不喜歡被管,但團體生活還是有些規範與約束
讓社區住起來比較舒服,人多嘴雜一切照規章走較不會有爭議,以維持社區的品質與和諧
集合住宅有其優點有其缺點,買得時候就該考慮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
我的私人庭院是有獨立產權
位於房子的側面及後面
外人是不可進入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似乎主要規範的是共同公有部分或建物外觀
不知是否有其他看法?
連籬笆或搖椅都不可以,那買有庭院的房子不就沒意思了!
f2003ga wrote:
透天集合式住宅
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做了決議
不准私人產權的庭院架設如籬笆或搖椅等固定物
想請教大家一下
管委會可以禁止私人庭院裡面的設定物嗎?
謝謝 !

您都說管委會依條例做出決議
那當然是OK的啦......這算是地方自治的一種喔
您唯一解決之道,就是下次大會提案修改這一條
另外決議後您也可以依程序進行訴願啊

您有沒有看過國外的社區管委會覺得您加草坪沒整理有礙觀瞻
找廠商幫您整理好然後帳單寄到你家裡的狀況?
我查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似乎我有權自由使用?
f2003ga wrote:
我查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似乎我有權自由使用?




如果樓主繼續看第五條,就會發現還是得尊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和規約。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如果樓主增加的設施,足以影響社區觀瞻,造成房價走低,不也損人不利己嗎?

樓上幾位村民都說得很好,能有願意維護社區品質的鄰居,真是幸福啊!
分析法律不是只單看某個一條文。
而是從整個面向探討,包括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例以及該施行細則等......
否則何須要律師???

像版大只舉第四條,為何不提第五條???
版大這樣確實給人有種~~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印象。

第 5 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
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f2003ga wrote:
我查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似乎我有權自由使用?

樓上也有大大幫您點出問題點
您的問題點還是管委會已經決議了
第五條就告訴你還是要照該社區制訂的法條走

還有自由「使用」不等於自由「改建」
在貴社區沒規定這點前您可以偷偷劃上等號,但現在不行
您愛怎麼用您的庭院依相關法條保障您的權益,無人可管
除非有危害公共權益的部分

目前看來唯一解決之道,請委員召開大會
並請提案修正該規定是最好的作法
是有一點管的多了些,不過規定就是規定,一切照規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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