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建商在合約中載明: 管委會未成立前建商有權使用管理基金

小弟在幫家人review預售屋合約時,看到本份合約內有下列條款

1. 自使用執照取得後至移交給管委會期間,建商有權動用管理基金支付水、電及管理費用等支付使用於本棟大樓內的所有費用
2. 建商(或其代銷公司)有權於社區外牆設置任何以銷售為目的的廣告物
3. 銷售期間內社區所有公設、梯廳、中庭等均可提供予建商(或其代銷公司)無償使用,買方不得異議

這些條目在之前印象所及的幾份合約中從無見過

想請教各位這樣算是合理嗎?
1. 使照至移交給管委期間,應該是建商和代銷公司用最多吧? 這其中的水電管理居然全部都由住戶支付?
2. 一般住戶不得任意變更外觀部份,而建商自己卻可以『為銷售而得變更』?州官放火嗎?
3.已經點交卻又被展示弄壞或是為銷售而提供給外人使用 (如健身室與兒童遊戲室) 這樣也無償?
2010-04-21 12:05 發佈
1. 自使用執照取得後至移交給管委會期間,建商有權動用管理基金支付水、電及管理費用等
  支付使用於本棟大樓內的所有費用
  ==> "自使用執照取得後", 應該改為"自集體交屋日起"...這中間有一大段空窗期, 理應建商支付
2. 建商(或其代銷公司)有權於社區外牆設置任何以銷售為目的的廣告物
  ==> 建商帶頭違反公約, 還要住戶畫押, 心態可議喔
3. 銷售期間內社區所有公設、梯廳、中庭等均可提供予建商(或其代銷公司)無償使用,買方不得異議
  ==> 這建商的產品奉勸你的家人不要買, 小鼻子小眼睛, 處處想佔住戶便宜, 看不到的地方更可能會偷斤減兩...
謝謝,您的意見真好,我們會在簽約時好好和建商談談

沒辦法,家人喜歡這個地點,訂金也都下了,只好自己勤勞點常去監工
像灌漿不確實啦,牆內透出報紙的一角啦,都得要拍照下來驗屋時好好驗

對了,合約還不止這樣唷,如
驗屋之標準
1. 地、璧磚四角若其中三角已固定,買方即不得視為瑕疵而要求處理
2. 牆面 1.5米平方內若不達 3mm高差,買方即不得視為瑕疵而要求處理

交屋則有
賣方通知可交屋日起算七日內,若無完成驗屋程序則自動視為驗屋完成,買方不得再提異議

這麼怕人驗?現在建商都那麼保護自己嗎?


下訂了還是可以反悔的
建商非常容易在合約書沒寫的部分摸魚
更何況是明目張膽的在合約書裏加這些欺負人的條款
尤其是七日自動完成驗屋那條
等於把你的基本權利都放棄了
這七日內如果沒空
或是沒下雨沒颳風
很多問題看不出來
未免太過份了一點
而且就像之前大大說的
建商的小鼻子心態已經顯露無遺
對他已經不能有任何期待了

當然如果這個案子真的好到無可取代
那也只能靠你去幫家人爭取權益了




糖糖6565 wrote:
謝謝,您的意見真好,我們會在簽約時好好和建商談談

沒辦法,家人喜歡這個地點,訂金也都下了,只好自己勤勞點常去監工
像灌漿不確實啦,牆內透出報紙的一角啦,都得要拍照下來驗屋時好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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