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我居住的社區是一個約100多戶的小型社區。
今年社區管委會選舉管委,管委會往往都是由出席會議的人“提名“人選,再由出席人投票表決。投票當天(週末)我因工作無法出席,結果事後發現被提名/並且當選管委。事後我告訴主委因為今年工作屬性的關係、加上老婆即將生小寶寶的關係,今年會有點手忙腳亂無法擔任管委(我工作的時間通常很難區分上下班時間,常常回到家都得工作)。
請問大家,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且在未知會的情況下,是否有法源依據來“任命“我擔任管委?
事後,管委會告知我,我是他們的口袋人選之一,如果不當,得請辭。請問,如果當初未經我同意
便【指定】我當管委,是否算當選,如果不算,是否還有請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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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我會post上來是因為對這過程不夠公平/流程不夠透明
如果是抽籤的話,大家都有機會輪到的話【我絕對贊成!!!!!】今天我對結果也不會有異議,就算我今年因為工作無法擔任,明年我依然會開開心新的為大家服務,但是這過程中,前任管委告訴我的資訊卻是每屆管委會提名名單都是【內定】(每次都是由少數的幾個人在輪著被提名/表決),也就是說
大部分的人永遠都不會輪到(從第一屆管委時,建商便告訴我,你們那棟的管委就你們那棟五六個內定名單內的人去輪就好)。
這是我不平之處。
就會生效,這跟你有沒有出席不會牴觸,只要你是所有權人,你就有被提名的可能。
不過換句話說,就算你出席了,住戶要選你,你也只有一票,也不能做什麼反抗吧

不管是什麼樣的型態來提名,內定 or 當下提名 甚至是抽籤抽,
只要經過表決並且經所有權人通過~就生效
關鍵在於....是否經過表決,
不在於提名方式!
而抽韱的方式,也常有盲點,
除非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不然抽籤出來的人選也必須經過表決,
但是以往會淪落到抽籤,就是沒人要當,所以抽簽出來的人選一般都會高票當選。
不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有提到
所有權人大會需2/3所有權人出席(未達此人數就流會)
第二次需1/5所有權人出席~(須以第一次同樣的議題)
但是社區規約如有另外定義,且經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就從其出席人數。
這是很常見的會議瑕疵,很多社區都亂搞,你可以看一下出席人數(含委託)
是否合乎開會的出席人數
--------------牴觸------的產生方式
通訊問卷....
鼓掌<--就聽過這種超離譜的方式(看過社區大會提名後,竟然不用表決,主席直接用請大家鼓掌的方式..來通過)
這些方式都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的規範牴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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