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爹 wrote:
我在講完整一點,假設真的是共用壁
如果吊掛冷氣的鑽尾螺絲超過共用壁的中心
樓主應該可以告對方刑法毀損罪吧?
第 三十五 章 毀棄損壞罪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你認為在自家牆壁裝冷氣打壁虎架設其中若干螺絲超過了共同壁之中心
等於有毀棄損害他人之物的意圖?
也會讓此壁產生不堪用足以生損害他人權益事項嗎?
假如你認為是這樣要先讓檢方或法官相信才有用
馬爹 wrote:
難不成20年過後,鎖螺絲的牆眼生鏽造成樓主屋內漏水
完全無法請求損害賠償嗎?
那要打民事官司
能證明現在漏水是因為單方二十年所為致生損壞
能舉證那自然可以要求復原或賠償
馬爹 wrote:
照大大的想法,...(恕刪)
遇到這樣自私的鄰居只能說我們運氣不好,真的很噢,就算是共用壁也不是這樣自私自利的想要怎樣就怎樣,明明建商就有預留掛冷氣壓縮機的地方,卻因為他們違建將陽台外推而沒有地方釘掛冷氣壓縮機,且也不掛自己家外牆上,曾經多次和鄰居說過是否能拆下這3台冷氣壓縮機,但對方仍是堅持是共用壁所以他絕對不會拆,再來是他被別人舉報違建也只是罰錢補繳擴建的罰金如此,他也是不痛不癢,我們有找過律師諮詢過,但律師表示竣工圖上建商就是規劃這面牆為共用壁,所以他可以使用,目前也無任何證據可證明冷氣壓縮機釘掛在牆上已有漏水的情形,所以我們也無可奈何,再來是我們如果要證明他所釘掛的釘子有超過共用壁的一半,也得想辦法舉證,唉!!買新房子遇到這樣的鄰居真的是蓑到爆!
馬爹 wrote:
照大大的想法,做任何事情,只要雙手一攤表示:我不是故意的,就可以脫罪了嗎?
不
那是你的想法
現在是法治社會或者該精確地說沒能力者就是法治優先
在法律上的"罪"你要先吻合它禁止事項之行為才會成立
因此你的"脫罪"說個人不表同意
另外這社會每個人做任何事情都會意外包括你
有些"意外"事情是被社會允許或說是可以容忍
像是社維法這類輕微脫序行為罰錢了事
甚至有些微罪檢方就直接可以不罰
因為人非聖賢不可能寄望人全都不犯錯那是不可能的事
只有成為法律才被相對嚴格禁止甚至未遂想做都不行
因此故意與否在法律上並不是都有"罪"
假如你是在談道德的"罪"那就要依個案而論
因為每個人標準都不同這是客觀現實
馬爹 wrote:
明明可以在自己的牆面上施作,卻釘在鄰居的牆面上,也不考慮到是否會造成鄰居牆內部損壞,這樣不是故意,請問是甚麼心態?
另外民事的部分是一定能請求,遇到這種鄰居只有多用心讀法律,或是尋求專業律師來解決了
若產權是他的牆壁你是要怎麼成立釘在鄰居牆面這句話?
共用壁是一人一半不能用鄰居專屬的牆這詞去混淆形容
"也不考慮"是你的臆測也許他考慮過但卻是不會呢?
而心態說這也不會成為"故意"因為這跟法律之故意無關
致生不堪用的故意是要毀損本體(牆壁)之意
就客觀事實他來就要掛在該牆上故意毀壞此物對他有什麼好處?
他的本意裝冷氣本體才是他的故意
讓牆壁不堪用毀損不是他的故意行為
所以你是要用這法去主張什麼?
刑法是國家處罰某些行為不是個人抱復工具請別搞錯了
雖然有人是藉此這樣但檯面上來說那不是是正當用法
另外在台灣不一定要靠律師才能解決
因為台灣最美的風景就是人都很有人情味的~對這就是諷刺
一個是道德勸說動之以情也能說之以理
要用法律也很可能並不能幫忙
因為這不一定是你認為不正常不正當的法律就該禁止的"事"
相對地法律也保障了對方合法之使用權益
這可是兩回事你卻綑綁了兩者將之等於
而你在談論這件事上表現過於主觀與自我認為應該了
也就是你認為的"罪"其實只是於情於理有礙自己在鑽牛角而已
請對方補強防水與隔音共振部份
說不定就能改善甚至解決部份可能問題
這是"較可行"作法不是在說最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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