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tseng2002 wrote:到時候裝好了不給用他們保證吵,到時吵說他們也有付公共區域電費,要不就要少付管理費,要不就要給他們搭。如果這麼好打發一開始就會直接跟大家分攤了。...(恕刪) 也對,他們會吵那公用電要少繳,因為他們沒用到電梯...這類人真的適合住叢林裡.....離群索居
方式一 裝門禁管制(卡機樓層管制)方式二 便宜一點 請電梯人員 把3 4樓 門口按鈕線先剪斷 以後要能接回這樣3 4樓 就沒辦法呼叫電梯 (上下 樓都要先剪斷 以後付錢 再接回去)還有電梯裡面控制 3 4樓也要先剪斷這些在電梯維修的時候 可以跟電梯人員說到時候 3 4樓說為什麼它們的不能用 就說故障維修要錢 看它們願不願意付了歐
我們大樓換過一次鋼纜, 10 層樓, 報價好像 12 萬左右?... 由管理基金支付,另外弄了個特別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跟各戶象徵性地收了一點錢...不過封門這件事 好像會有爭議...就像我們垃圾處理費一樣, 有住戶堅持不繳 要自己倒 自己處理, 問題是我們是整社區外包的..大家也沒辦法....
社區的運作常使用的有兩種方式,口語化來說,一是管理人,二是管理委員會兩者都得要到縣市政府申請核備後才能有所作為以下,是以有申請核備的處理方式,如果沒有核備那就自己去問了如果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可先寄存證信函給該住戶要求付錢對方當然可以拒收存證信函,但即使對方拒收,那也已經完成第一步驟第二步驟,申請支付命令,當然對方也是可以去提抗告...等等的的手段不付錢第三步驟,彙集存證信函及支付命令委託律師提告。以上,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議沒有瑕疵,又手續完備,基本上敗訴的機率是非常低的,而且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律師費有部分網友的建議,個人見解如下,請自行參考1.不能限制任何住戶使用公設(電梯算是公設),尤其是緊急升降機,因從相關判例來看,管委會敗訴的比例非常高2.電梯從某個角度來看,也算是救災通道(因為電梯有一、二次消防),要移除該樓層按鈕,個人覺得當發生意外時,管委會攤上責任的可能性頗高。但如果按鈕長期故障那就......。3.電梯一樓的按鈕是否能設刷卡才能使用,這點請先向消防單位求證後再決定是否有此設定。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向各住戶收取公共基金以因應更換電梯欖線之費用,如果住戶不繳,可依大樓條例,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並裁罰4萬-20萬以下罰鍰大樓條例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第四十九條第六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限量是殘酷的 wrote:就像我們垃圾處理費一樣, 有住戶堅持不繳 要自己倒 自己處理, 問題是我們是整社區外包的.. 第四台費也是有住戶提案不看不要繳,我們的管委會是有登錄的,就在住戶大會直接表決把提案封殺掉
首先,樓主並未將狀況說的很清楚,所以很多的建議,未必可行。一層只有一戶嗎? 如果一層有兩戶以上,而只有一戶不願意付錢,那電梯鎖樓層就行不通了。小弟認為根本解決之道,是用無因管理請求法院判決支付雖然無因管理原則上不能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如果基於公益的原因,還是可以請求。反正電梯要換或要修,這筆錢一定要付,付了以後,再以無因管理去告不付的住戶,請求法院判決他們支付。如果贏了,這就根本性的解決了問題。如果輸了 (法院不認為大樓電梯之維護屬於公益的話,就會輸),反正只是回到他們不付的原點,不請律師的話,法院裁判費也沒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