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cheng3636 wrote:--恩恩 看了大家...(恕刪) 如果是在區權會決議或規約上明定~那根本就不用再談下去了~只能下次區權會再來決議或修規約~如果是管委會自行決議的~那管委會就有得頭痛了...我也覺得那位大大還是不清楚大家在說啥...(茶~
樓主可以先詢問管委會是不是有開會決議,如果有開會表決通過的話,那也沒什麼好異議的。坦白說也只有100塊而已,省那個錢你也不會比較有錢,反過來你還有權力要求管委會要做好管理的義務。拿我媽他們大樓來說,地下室沒有規劃機車停車位,但是有一大部份空間都是停機車,所以在收管理費之前,什麼樣的阿貓阿狗都來停,莫名其妙的人一堆,還有隔壁大樓的來停,停了再從停車場出入口走出去。要求管理員管制也沒法,因為根本不曉得是不是住戶的,所以管委會開會表決,每台每年收500塊管理費,貼上大樓貼紙,讓管理員可以識別,只要不是住戶或是有登記拜訪的訪客,就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