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
摘錄資料如下,有人會...(恕刪)
最少小弟會感謝您的資訊,這樣討論才有意義
回到正題
您提供的資訊,除了萬華民眾活動中心乙案可以納入討論之外
其他都不是明確的因"防火門固有鎖扣上鎖,被裁罰"
而萬華那位先生,他也的確經由避難通道到了頂樓空間,防火門並不影響避難動線
最後活動中心是否因為防火門內部鎖扣扣上了而被判定違法,不清楚
防火門不得上鎖的說法,我在建築技術規則中找不到這個規定
有興趣的話請上內政部營建署,下載建築設計施工篇看看
而內政部第8681594號函中,明確的說明(收錄在這篇第七十六條後面)
在不妨礙避難逃生原則下,於防火門(安全門)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安全門)原有插梢之鎖孔,以兼顧避難逃生、安全及使用管理上的實際需要,尚非法所不許
所以各家防火門才會在內側設置了一個鎖扣,可由內部鎖住,梯間可由鑰匙開啟(樓主的案例,社區防火門是有萬能鑰匙可開),但內側依然是一推即開,且是往避難方向開啟(這也是第七十六條規定的)
這也是樓主的主張,因為本來就可以,是管委會強制拆了扣環卡榫,使得內部上鎖失效
前面我也說了,管委會拆了那個卡榫並不違法,只是作法有瑕疵,應該要取得區分所有權人的共識,建議樓主下次區權會提出來討論
而樓主主張復原(亦原本就是符合規定的防火門設計)更不可能違法吧?
所以我才在找有沒有一個案例是,消安檢查時,原本防火門設計的鎖扣扣上,而被裁罰的,如果有,那跟現行法令不是矛盾了嗎?內政部說可以設置方便管理,卻不能鎖?或者是說,建築法跟消防法矛盾?
解開這一點我們就不用爭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