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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律....大樓管委會規定腳踏車不準進入電梯....是否合法??

ycl64 wrote:
很多大大前面已有專業的詳細說明,管委會自行規定 < 住戶租約 < 法律,在此不再贅述。

「住戶規約」什麼時候變成「租約」了?

用字這樣不精確都可以打贏官司喔?

ycl64 wrote:
在此分享一個案例,小弟的大樓管委會曾經發佈一個規定,"因為住戶有人要睡午覺,所以下午三點以後才可以裝璜",那這樣一天的裝潢時間是下午三點到五點囉?? 兩個小時??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只要我的裝修有合法申請,在上午八九點到下午五六點之間,不影響住戶正常睡眠的情況下,我當然是可以裝璜,不會因為他發布這個規定,我就不能裝潢了,供你參考。...(恕刪)


嘿嘿 !

這麼巧 ! 我們的社區也有這一條耶 ~~

後來有住戶去查 , 這一條是哪個人訂出來的 ??

結果你猜 ?

就是那些管委會成員自己訂的 !

為什麼要這樣訂 ?

因為他們都閒閒沒事 , 白天在家玩股票 , 然後下午要睡午覺 !!

有人在裝潢或是唱卡啦 OK , 甚至家庭劇院看影片都不能吵到他們 !!
甚至還規定小孩不可以在社區中庭玩耍嘻鬧及騎腳踏車 !!!

厲害吧 ~

lulalla wrote:
「住戶規約」什麼時候...(恕刪)


感謝指正錯字。

對官司有興趣的話,可以自行查閱五月份的案例。

神奇天鵝 wrote:
厲害吧 ~(恕刪)


很厲害,給他們拍拍手~

無法無天的管委會也不少見,權力使人腐敗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字面看來 肯定不合法
那我買台新冰箱 可以進電梯嗎 買新床 新沙發呢?
可以針對發生毀損 破壞 事件開罰
禁止攜帶某件物品 進電梯 這樣會合法就很奇怪了
如果理由 是因為腳踏車 會弄髒 刮傷電梯
那最該禁止的一定是小孩子..小孩子都不要電梯= =?
我只聽過腳踏車不准停在走道..第一次聽到不準上電梯.
我想你們大樓應該是電梯少.所以腳踏車一進去..後面就沒法搭電梯了..
通常腳踏車放在地下室就好...為何要放在家裡? 我也想不透..
我的車位就停一輛腳踏車.一部電動腳踏車.除非充電才會搭電梯...

allanchou wrote:
多數當然要尊重少數阿...(恕刪)

第一、1%要不要尊重?
看個人的民主素養程度啦,
我個人是會先聽人家需求有沒有辦法解決,尋找雙贏,
很多國中生就會說:老師,你管他們去死阿~

第二、希特勒也是選舉選出來的,
您覺得投票結果一定是正確的選擇嗎?
除了多數決,還有共識決等等的議會方式,
我自己知道我在講什麼,
你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第三、如果你真的很急,我想你要在哪大便都可以,
只要不是存著報復心態,生理的事誰有辦法呢~
昨天我才讓我那快2歲的兒子在路邊尿尿,
尿在水溝裡,我有拿礦泉水沖水溝蓋,
我兒子這種情況,可能連1%的人都沒有這種需求,
如果被你看到,可能會叫我拿繩子把我兒子的老二綁起來吧~

如果警察看到要來開單,我也不會抱怨,
開就開阿,我繳就是了~

至於繳稅問題,我說了,你看不懂我也沒法,
那是在說明投票結果與正確決定不一定相符~

管委會委員是人不是神,人都有可能犯錯,
決議也可以再拿來討論,但是不要太過頻繁,
國家法律都可以修正了,
為什麼討論個社區規約要被污名化成不尊重管委會?







zerotime wrote:
第一、1%要不要尊重...(恕刪)

OK啦,你高興就好,辯贏辯輸我又沒錢拿

我也沒說管委會就一定對阿,不過在抱怨取暖之前,自己有沒有先去了解被禁止的理由呢?
還是只要規定與我期望不符,就是爛規定
規定與我期望相同,就是聖明委員

台灣人自私也不算是什麼新聞了,看看有多少社區管理面臨窒礙難行的境地就可以了解
20萬的自行車可以進電梯,1千元的自行車行不行?輪子沾狗屎的自行車行不行?
若電梯搞髒搞臭了,我看又是一堆人喊管委會太爛都不管

本人所住嶄新社區,亂裝鐵窗有之,採光罩搭搭樂有之,車子不停車庫偏要放在公共車道上的有之
原因為何?
不就是要"多數尊重少數","投票的結論不一定有道理"這種論點的人最愛的結果嗎

唉,自己爛還要怪別人不夠臭,奇哉怪哉
顧名思義就是要大家不要用牽的
那就用騎得進去吧
亦或者腳踏車不準進電梯
那就摩托車吧~
...............我來亂的......不要理我


LHD wrote:
而現在又加了一條規定,
就是腳踏車不準由大廳牽進去,
(是牽進去喔,不是騎進去)
不知這樣是否合法?...(恕刪)

allanchou wrote:
OK啦,你高興就好,...(恕刪)


所以 你的重點 還是腳踏車會髒.
那如果你踩到髒東西 是不是就不能回家= =?
因噎廢食 禁止腳踏車 還不如注重清潔
如果是因為怕髒 那出去玩一身髒的小朋友呢 做粗工回家的工人或黑手呢 都別進電梯啦
沒有公德心的人很多沒錯
但是如果他們還沒犯錯 就假設他們有罪 也有失公允

乾脆去建議管委會 多請個打掃的 負責公共區域還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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