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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管委會強制住戶輪流出任管理委員否則要繳公積金

陳小春2525 wrote:
我社區有一位住戶之前也是痛罵不想當主委的住戶,結果輪到這位住戶當主委時,他就開始搬出一堆理由說這些事原本就該住戶自己做,主委只是監督看住戶有沒有做好,沒義務幫住戶做。

雖然不清楚細節
不過這位主委這樣做不一定是錯的
雖然當委員這回事,本身需要一定程度的"熱心"
但是千萬不要把委員跟什麼"急公好義", "熱心服務"劃上等號
聰明的管委,不該用自己的意志來做事
不要把自己當服務生

凡事照法規來,法規說禁止什麼事,那就是不行就是不行
沒有什麼管委會去研究,去執行,去試試看...這回事
kawli wrote:
..凡事照法規來,法規說禁止什麼事,那就是不行就是不行
沒有什麼管委會去研究,去執行,去試試看...這回事(恕刪)


我社區現任主委是說社區只要多數決就好,不用理會少數人的意見利益,所以我社區現在好幾戶已經不願繳管理費了,然後主委也不想處理他自己引起的這些問題,只能等熱心住戶出來協調,等於是在幫現任主委擦屁股但只會公親變成事主,會被主委跟住戶狂罵。
陳小春2525 wrote:
我社區現任主委是說社...(恕刪)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得於住戶欠繳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時,定相當期限催告住戶繳納,如住戶仍拒不繳納時,則可訴請法院命住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
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319RHQ wrote:
如提。請版上有法律背...(恕刪)
大家都不想當就解散啊 公設問題各自看著辦
DOUBLE Q

管委會不能解散歐,沒有設管委會會被罰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1 條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2024-03-21 9:41
肥肥魔

49-1條罰款僅限第29-1條認定社區有危險之虞,經主管機關通告期限後,仍可申請延展一年之後才能罰款, 主管機關是不能逕依49-1罰款.只能依29條6款經區權人後申請主管機關指定住戶為管理負責人.

2024-04-0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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