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將 wrote:
如果沒改善,就打110請警察過來,不過這時候就打破臉了
還有板友說的,社維法要三戶才能開罰這件事,法規上並沒有這樣規定
警察跟你說三戶的話,你打去市/縣警局 找偵查隊隊長問他這條法律
沒用就寄函到監察院
該說的別樓的大大都說完了
就針對這個法律規範的噪音問題來說一下好了
1·只能說別把警察想得太好,不是不想管,是法條寬鬆及無明確標準
真要有用只能自己蒐證打民事訴訟
2·正確的步驟是先看有沒有管委會
有管委會的話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而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然後是管委會要先處理,若管委會認定有問題,就送交建管主管機關,不是警察機關
3·當然沒有強制規定三戶這件事
但還是先再看一下法條及內容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警方也曾回應過這問題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sp?xdUrl=/wSite/discuss/Issue.jsp&id=11491&categoryid=1&ctNode=11590
一.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81)廳行一字第329號審查意見
「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
二.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裁定
本款所謂「公眾」,固指行為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在內,但如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狀,亦可構成本款違序規定
三.總結:
如所製造之噪音,僅妨害「特定個人」之安寧,尚未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縱對於該特定個人已屬難以忍受,仍與妨害公眾安寧之認定有別。
什麼叫公眾,坦白說這你還有得跟警察爭
所以為什麼會有三戶這淺規則出現
原因就是你必須有人幫你做證並製作筆錄,吵到的並不只有你而已
4·警方的處理原則:
必須有「舉發人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並應對被檢舉處所的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白話就是除非警方到場時剛好有噪音,或者鄰居有人幫你作證及製作筆錄,否則大多也只是勸說而已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612&p=7&f=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