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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麻豆大地莊園社區5471萬基金被盜領 前管委會主委疑潛逃!) 我們的社區大戰!最終章


Willy_yang wrote:
問過許多交委託的芳鄰,根本沒人知道議題是什麼,就這麼委託出去了。


都鬧到反抗軍告上法院了還有住戶在做空白委託, 這不是冷漠以經是腦死狀態了.
這種狀態下去要解決還是有方法就是覺醒住戶聯盟去收委託書來個表決大戰.
不然就是委員年度改選去選上委員(前提是住戶願意去投票委託書不能投票的)然後在管委會比人數
小弟社區經歷發黑函, 律師列席會計師查帳 互告上法院等精采情節大概鬧了五六年才有委員能都做完一年的管委會
後續其實還是有恩恩怨怨在小衝突總幹事曾一年換三次這幾年才算是比較平靜前後大概10年左右
不過我社區的情況一開始還比你們的好很多, 所以才會說有機會的話趁房價好換個地方好了
你們社區情況實在複雜單那個空屋不用繳一樣管理費就是大問題,後續還有公設消防設施點交的大錢坑
沒有個好的管委會錢會用噴的

又總幹事很重要如果明顯偏向某些人那就輸一半了, 這個是特別要注意的不行住戶可以要求換人的

也祝福你社區的腦死住戶可以早日甦醒過來不要再去蓋空白委託書了


bioland wrote:
都鬧到反抗軍告上法...(恕刪)


Bioland大


極同意您的看法,住戶交委託的方式的確是“異於常人”,一來可能社區“號稱”住戶水準高,高到不食人間煙火而遠離塵俗,人家問著要他就給;再則管委會的委員這次試圖銷毀憑證的決心決絶,幾乎以站崗的方式硬是把委託書簽到手,才會有這次這種戰爭片上映。

所幸,原主委因反抗軍的法院炮火猛烈,身體似乎出了點問題下台了,而新主委(代理人)的資格似乎在債信有極大的問題,私下聽到的消息又是一場九點檔鬧劇,於是在區權會上當場又給反抗軍給轟下去了,所以這一個月銷毀憑證的離譜決議才沒過。


不過新主委似乎問題更大,查詢後會上來再更新。

話說,bioland大,您社區很大?管理費金額很高嗎?為何也會弄這麽大陣仗?這一連串事件過後,您社區的事法院怎麼判?
我們社區不大總共500戶 管理費一個月500. 但是事情一樣不少, 因為人都是一樣的人.
判決的話據我所知就是根據管理條例 牴觸的或是不合要件的一律都是輸, 因為法律就是白紙黑字
法律沒規範的區權會決議最大(開會要依照法律要求人數跟開會通知的要件). 但是要有完整記錄-這點很重要
最早的管委會因為沒有記錄口說無憑或是開會通知太晚發, 很多規定都無效要重開區權會表決.
管委會輸了就是開區權會哪幾年還開過幾次臨時區權會 就是在補破網

所以總幹事很重要啊. 一換人資料都沒交接打官司就很難贏.

私人互告的就各有勝負沒特別注意, 發黑函的特別有印象後來公告道歉. 所以抗爭歸抗爭, 說話用字要小心, 妨害名譽這條不要犯
互控傷害就很沒意思反正最後就是都有罪,爽到國庫

只有告欠管理費的都是贏, 因為無論如何都沒正當理由欠繳(不管住戶用什麼理由-管委會貪污, 帳不清楚, 亂花錢等).
社區最早有欠到超過5年的, 一次輸了就都乖乖繳錢不然是可以查封拍賣抵債的(另外的告訴流程).
這段我很清楚因為那兩年我當委員強力主張告上法院解決, 原來都去協調會根本沒用.

但是最重要的如果委員亂選,委託書亂給那就算用法律手段贏了,損害通常也是無法回補的.
我住的社區前兩屆委員都去收委託書組成的管委會一年就把多年積蓄8百多萬花光了現在還想拿公共基金來花
才在群情激憤,但是沒有意義的. 錢都花了除非有貪污鐵證不然就是委員換人而已. 無奈吧
今年的區權會又要熱鬧了

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資格有限制的, 一定要區分所有權人(房子用老婆名字的老公也只能當委員而已)
依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布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五條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第七條規定「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第八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可為參考。 至於新當選委員是否具有上述消極資格,可以委員會名義函請管區分局代為查詢。

最後開區權會還有一招遇到爭議很大要強度關山的, 可以清點人數. 因為重大議案有表決人數限制的或是你們規約有什麼別限制的
通常會開一開會有人離席所以然人數有問題就表決不下去了. 所以規約很重要請你一定要詳讀我們社區還發生過規約跟法律牴觸的
居然有總幹事說規約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大還有律師持同樣看法(真懷疑律師證是假的). 最後現場市府人員直接打槍(因為有爭議找了議員,議員要求市政府派員參加) 才修改規約.


bioland wrote:
我們社區不大總共500...(恕刪)


Bioland大

感謝您,眼前看來這是漫長的路,您這些寶貴經驗我會想辦法傳給反抗軍作借鏡,希望他們少走些冤枉路,再次感謝您。
-------------------------------------------------------------------108年7月1日更新----------------------------------------------------------------------


今年度的區權會在上周六結束,該是本社區成立以來音量最大的一次,管委會方一如往常的不透明社區訊息,再一戶一戶的從無知的住戶家收取委託;反抗軍則攻下了社區的臉書社團,公布了相當數量被管委會掩蓋的訴訟資料。

其中最為驚人的,就是前二次區權會的會議錄音,二段會議錄音資料皆顯示社區會館的交接方式皆未討論完成,也沒決議要如何交接,反抗軍將錄音資料及社區中心及停車場的權狀(謄本已顯示被轉移至主委父親名下的法人協會)公告在公開的社區臉書社團,證明價值數億元的社區會館就在我們面前被偷走,我看完資料後呆在電腦前足足十多分鐘,不能相信現在法制社會還能發生這種情節,真的幾個管理委員可以弄出這麼大的動靜,就這樣把幾億的東西偷走?

   我們一般社區住戶而言,我們所能看到的所有管委會張貼公告及官方群組,都沒有任何會館被轉移的公告及資料,甚至如反抗軍所說的,這麼大的一筆房產作轉移,稅金高達二百萬,但連這筆帳也沒出現在帳目中,如同犯罪小說中的劇情,有不明的人出現,

掏出了二百萬的稅金,

就這樣把二三億的會館偷了?

就這樣把二三億的會館偷了?

就這樣把二三億的會館偷了?

很驚訝的,很重要的,所以我問了三次!

然後上周六就是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反抗軍架了二部攝影機,加開LINE直播,管委會也架了一部攝影機,我們覺得有種參加金鐘獎典禮的錯覺,可惜,會議一開始就打破了這種錯覺,反抗軍要求主席報告說明交接情況,管委會充耳不聞,只會跳針回答你們管理費沒交齊,沒資格問。但事實上,我們這些有繳的,舉手了管委會也沒理。正在大家開始傻眼時,主席開始唸規約要修改,於是又一堆人要發言討論,管委會充耳不聞,直接表決,延續上次來路不明的三位委員投二百票事件,這次又發生了,簽完到簽到資料就消失了(後來有住戶看不下這鬧劇要求撤簽表示抗議,管委會硬是找不著簽到資料),到底二百票是哪來,成為一個不解的謎。

於是,在全場都傻眼的情況下,應該說全場除了管委會都傻眼的情況下,我想連反抗軍應該都傻眼,我就看到反抗軍的主要人士之一在攝影機旁看著笑著,那感覺好像他也不相信管委會可以離譜到這種地步,用一種在看新鮮的表演那種感覺在笑。再下來,

-----主席唸----委員附議---底下舉手要發言主席當沒看到----再委員舉不明的二百票
就這樣把規約修完了。

這次修過的規約有:

管委會不論對錯只要被告,不用報告區權會就可以公費請律師。

主副財監委不用區權人資格,也取消債信不良不能的限制。
(果然新的當選委員有一半四五個,全是跑路來社區躲債的人)

社區財務資料二年就銷毀,要求影印的話一張要30元。
等等

我看了有點想賣房子。



下節預告
"會議中反抗軍有大喊建商及管委會在外面打人,疑似在阻擾區權人進來開會"待我去門口早餐店聽完消息後,再來更新。


想不到居然還有更新....

但我回顧一下 除非他們有做違法的事 不然目前都是依照法規辦理不是嗎
公設可由協會接收或是由全社區區權人共有持分二個方案
"表決"結果是由管理委員成立協會接收

唯一有爭議的就是表決票數的依據
就是他們持有空大樓和宿舍大樓的票數所提供的委託書是否有正當性
如果都正當 那他們就是有那麼多產權可以決定阿

除非決定的事和法律或法規有牴觸 不然真的就是他們要怎樣就怎樣



coolfox wrote:
想不到居然還有更新...(恕刪)


Coolfox大

目前根據反抗軍公布的區權會現場錄音,管委會所持的會議記錄,似乎跟事實不相同,錄音顯示說區權會表決了“我們全權授權成立法人,等後續營建署有回文再作最後決定”這個議題,但管委會自己多寫了一句“法人成立後,管委會就直接進行交接”。這應是最大的爭議點。

Willy_yang wrote:
Coolfox大目...(恕刪)



請問是那一個社區, 這座區應該很大喔, 想不到今日社會還有這種事發生.....
看形容,推測地點在文旦故鄉?
倘若是,我只能說很慶幸當初沒有栽進去。
也希望元PO可以平平安安,有機會再讓大家知道後續

Willy_yang wrote:
目前根據反抗軍公布的區權會現場錄音,管委會所持的會議記錄,似乎跟事實不相同,錄音顯示說區權會表決了“我們全權授權成立法人,等後續營建署有回文再作最後決定”這個議題,但管委會自己多寫了一句“法人成立後,管委會就直接進行交接”。這應是最大的爭議點。


我不是大大 參予的才會更了解 更需要你們分享實務經驗

這樣看起來是程序有瑕疵
不過違法嗎 有沒有問過律師還是政府單位

但不管怎樣 只要走上表決這條路 看起來就是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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