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
樓主就算有錯~也不該用違法的手段解決爭端o
管委會不是執法單位o
不過樓主想要舉證管委會的作為~有侵害到自身權益的部分...很難o
我覺得還是以和為貴~就算不花那五萬元找律師~光是自己請假去調解~甚至於出庭~所耗費的代價~遠遠超出事件本身的利益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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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時候不是住戶計較(想住長久的住戶)~而是有仲介身份背景(投資客)的住戶在計較~所以常常會有一些花錢的提案~如:清洗牆面~裝潢粉刷油漆~車位清除雜物o(當然這些要求並不是說不合理~而是每每要花錢的提案~或是給管委壓力的住戶~往往就是有仲介身份的屋主(投資客)o

停車位顧名思義就只能停放交通工具:車輛之類的使用
這也是約定的使用內容
這跟汽車位停放機車的情況不同
真的雙方上民事法庭
如果被告的管委會的論證很確實有強調到這點
樓主應該還是會敗訴
停車空間的意義在於停放車輛
車輛的停放進出要有所謂的運作空間
也就是說你的停車位雖然是你停放私人車輛的
但是與你隔鄰的停車位與你的停車位之間的空間
有所謂的模糊區域是共同屬於雙方的迴轉運作空間
也就是說運作中的車輛因為要動態進出的關係
是有可能會用到超過邊界的空間
所以停車格的劃線只是停放標示
並不是禁止入侵的私人界線
以此來論證
除了車輛以外的私人物品
占據了停車位
將可能使隔鄰的停車運作空間的使用權受到"相對"損失
這樣就侵犯了隔鄰的公共空間使用權
這樣的行為既然超出了當初依約成俗約定的使用項目之外
又相對侵犯到隔鄰的使用空間
管委會依據這點去論證
基本上樓主還是可能會打輸民事官司的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行為; 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若大樓管理規約已明
定之, 則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管委會正確的作法為:
先對樓主行為, 提出書面制止〈發存證信函或簽收紀錄〉, 經制止而不
遵從, 則須檢附已制止, 制止而不遵從之佐證資料, 正式發函, 報請所
在地主管機關接手處理.〈委員會無權決議親自或請管理人員, 動手丟棄
他人私有物品; 但若已有於管理規約約定, 即得於存證信函內表明, 就
不會有毀損之問題〉
如果本案不是丟棄管委會又有照程序進行, 樓主告也是白告, 另外主管
機關, 對於住戶違反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應處新
台幣4萬以上, 20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者,
得連續處罰. 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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