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his wrote:
首先我必須質疑你幹嗎偷拍對方?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即是沒有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係指有法定的或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
有先去跟對方溝通嗎?
如果沒有對方何以知道他已經對你家造成妨礙?
別老是只會在網路講,
真人對談一下OK?...(恕刪)
如果有人通知樓主的鄰居..
鄰居要提告..
是否能夠成案..
實在是看不慣把自己的權益無限擴張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