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pme wrote:樓主碰到這種鄰居運氣...(恕刪) 這大廈的設計本來就是大門往內開的,而且整棟樓14層也只有三層有裝鐵門,要裝的話本來就會影響到別人...今天總幹事還說,他們要裝什麼是他們的自由,就算沒有先商量也沒有錯~~~,難道連會影別人也是自己的自由嗎???從頭到尾還是沒有說他們把鐵門改向、裡面的門也改向有什麼困難,就只是一直要我互相一下,忍讓一下,這樣公平嗎?
如果鄰居的門打開之後又用個東西(箱子之類的)卡住門~~那樓主要推門~~不就推不開了~還要大聲叫鄰居來移~~既然他們事先不會先跟樓主溝通~~我覺得之後的事情可能會不好處理~~樓主還是要主張自己的權益比較好喔!!
你那總<幹>事是吃死長大的嗎?一句話申訴你鄰居和總幹事,難道非要等到真的出事,你鄰居被判過失XX才會痛嗎?他裝鐵門是違法的,不然大廈幹嘛要有大廈管理法,社區管委會申請是假的嗎?總幹事幹假的嗎,請他取讀讀大廈管理法吧!總之一句話~你的鄰居違法,錯就是錯講那麼多理由還是違法,台灣人到底怎麼了,到底有沒有法律常識和道德觀,就拿我鄰居來說,他半夜看電視或是講話聲吵到我,我也是先包容好一陣子,想說晚上12點多應該還好,他也可能要睡了,大家互相一下好了,媽X沒想到我睡到5點多還被那女人抱怨聲吵醒,拜託我明早還要上班哪,我爬起來去隔壁敲門,好心的說不好意思你吵到我了,他竟然冷冷的回我有講話嗎,哪有吵到你,我在我的空間講話又不犯法等等的,我當下無言,好吧!我立刻回去報警來處理(平常有納稅打個電話服務就到),果然馬上有用,台灣人的道德價值觀是怎麼了?
aero1tw wrote:今天總幹事還說,他們要裝什麼是他們的自由,就算沒有先商量也沒有錯~~~,難道連會影別人也是自己的自由嗎???從頭到尾還是沒有說他們把鐵門改向、裡面的門也改向有什麼困難,就只是一直要我互相一下,忍讓一下,這樣公平嗎? 房屋大門設計算是選購房子時就知道的問題,屋主沒嫌,大家有必要一直嫌?只是...設計錯誤再加上鄰居施工錯誤,偏偏就不是負負得正!看來aero是沒有辦法接受鄰居的做法了!而且我實在不建議您請其改方向而已,我評估~無論您用什麼方法堅持下去,勢必多少損壞關係,改向無助於您解決目前居家安全及往後賣房困擾所面對的問題鄰居該如何是好?其實您也很難評估,只是您既然使用了方法,多少要有效果吧,否則問題沒解決關係又損壞,傷心難過的還是自己.總幹事端我看施力點很低,開月會時您要去,點出問題,留下"詳細"管委會回應記錄.另外54樓兄建議的方式個人覺得真的不錯,您要試試,不要息事寧人.
個人是覺得那些要樓主息事寧人的人士們可以收回你們鄉愿的建議.因為你們不是受害者, 只會自以為"客觀"的評論.不管當初的設計有多爛, 其中的重點就是原先設計的門是向內開的,不會影響到公共區域, 但是裝了那個不管是鐵門或紗門都好, 其活動空間就已經影響到公共區域, 也造成樓主最擔心的安全問題.既然樓主已經攤開來要處理了, 強烈建議如某些大大建議的裝門中門也好, 多一個門裝他們室內也好, 一定要堅持不可有影響到公共空間的行為, 就算是將開門換另一邊也不允許. 不然哪一天又影響到你喔, 他們只要一句: 就已經如你所說換邊開門了, 你還要怎樣? 樓主就糗定了.複製人 wrote:房屋大門設計算是選購...(恕刪)
台灣法律網有一個相關的問題回答,節錄如下: (原文請按此)問: 於各住戶的出入門,加裝鐵門,管委會可以干預或強制拆除嗎?民法第819條第2項與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適用性,如何區隔?答: 於各住戶的出入門,加裝鐵門,管委會可以干預或強制拆除嗎?按各住戶的出入門,固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所稱之外牆面,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拘束,惟公寓大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為之,從而,於各住戶的出入門加裝鐵門,自應先查明「共同走道與各別住戶間之牆壁」,歸屬於誰,以免徒生糾紛。看起來 "合法性" 的重點似乎在於他裝設的範圍是否有超過他所屬的界線? 不過 "合情性" & "合理性" 又是另外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