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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拒絕擔任委員

ladesai2011 wrote:
謝謝大大願意跟我討論,畢竟只是路過而不是寫論文,留言可能不是很詳細,在這邊跟您說聲抱歉。

回歸正題:
法院本來就分兩派
一派是規約成立為民間組織,而大樓住戶的「規約」,只是約束大樓住戶的一種公約,不具法律的效力。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條中,也沒有賦予對違反規約者有處罰的權力,則在無法律的依據下,逕行作出處罰的措施,便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他人如果因此受到損害,還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派則是認同規約是住戶集體共識,有的認為應該先得到全體住戶同意才能制定,有的則是認為多數住戶同意即可。
只要規約有規範,那違反戶不付則由法官判決要付。

不管是認同規約罰金要付還是規約罰金不付,規約的權利和效益還是在母法之下,最保險和效率的做法是通報主管機關由主管協助處理,
哪怕是告上法院,勝訴的關鍵在於你收集的資料和法官是否認同你的論訴罷了。

再來。先謝謝您辛苦舉例停車場案例,內文我看過也是認同,畢竟判決提出是依照停車法第25條處理,表示規約是經過地方機關報備核准,領得停車場登記後,自然有法源依據處理。

順道補充, 樓主遇到的問題是規約自身寫的很模糊, “票選出的新主委,諾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主委職責”

問題來了什麼叫正當理由?誰來定義何謂正當何謂不正當? (笑)


樓主那我想回的已經回了

回去看我最早回的幾篇吧

他們有本事先把規約改了在談什麼罰不罰款的問題

沒改之前,..誰理他說什麼..一個破社區..不當主委才是明智的選擇

而且樓主敢改...我的社區...我一定會把他推上主委...不選我也會請求法院指定他代理..

讓你做到開心....


其他的我也知道目前是分兩派

旦現實是...就像你說的誰來定義何謂正當何謂不正當一樣

在目前的判決中...基本只要罰則不是太離普的

大多法院大多的判決都是認同的為多數

旦如果罰款金額不合理

所以像上面那個什麼不當罰50萬的

真的過了也會被法院打成骨折

旦合理的罰鍰...真上法院你也很難改變什麼

如果認為不合理

等遇到了在上法院去就知道了

法官自會有判決給你



還有那罰款不是單純因為什麼停車場法而出來的

而是規約..類似的判決一堆..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2366 號民事判決

有興趣可以自己多查查就知道
黑羽斷翼 wrote:
旦合理的罰鍰...真上法院你也很難改變什麼..(恕刪)


管委會會有一筆律師費用,然後敗訴的住戶從此會變成訴棍,其實合理的罰款早就訂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了,我是建議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比自己委任律師告住戶來的好,不用把問題攬在自己身上,若我當主委遇到這種事一定是請辭保護好自己,壞人由別人去當,住戶一個停車位要停兩台車關我什麼事?看不爽的人自己去處理。
jenhoxen

大家都是分享自己的經驗,你分享了什麼特別好的意見嗎?

2025-01-31 16:36
陳小春2525

行的人就上吧,主委位置永遠等著你,立即志願上陣服務社區,讓大家知道我說錯了。

2025-01-31 19:40
陳小春2525 wrote:
管委會會有一筆律師費用,然後敗訴的住戶從此會變成訴棍,其實合理的罰款早就訂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了,我是建議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比自己委任律師告住戶來的好,不用把問題攬在自己身上,若我當主委遇到這種事一定是請辭保護好自己,壞人由別人去當,住戶一個停車位要停兩台車關我什麼事?看不爽的人自己去處理。


大哥

你永遠在雞同鴨講

真的

現在跟本不是在討論什麼住戶一個停車位要停兩台車好嗎?
ladesai2011 wrote:
謝謝大大願意跟我討論...(恕刪)

你說的案例合理,跟我猜測及理解類似。
所謂的罰款跟賠償,不是憑空出現。
因為違反規定不聽勸阻,多停車。
所以必須要有管委會開放停車場計價,
月租等等明確計價方式跟大樓內部決議。

是少了任何一樣,這個案例要勝,
很難。我認為個案不能來當通例,
也不能制約,任何大樓都可以要求罰款。
黑羽斷翼 wrote:
現在跟本不是在討論什麼住戶一個停車位要停兩台車好嗎?..(恕刪)


我知道在討論對違規的住戶罰款,我分享的經驗就是這種事讓能力強的住戶去做,能力像我一樣不夠的真的不要勉強,安靜的當住戶看戲就好,處理過程就安安靜靜的看就好,強烈建議千萬不要發表任何意見。
人少還用投票,都死別人就是了嘛???

人少就用抽籤或輪流,大家機會一樣,省事
jenhoxen

輪流最好

2025-02-06 20:29
Jinan2019080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管理組織第25條第3項互推或第4項機關指定。

2025-02-11 13:25
依照法律,無法強迫任何人當委員或主委的,住戶規約再怎樣規定也無效。

有些大樓會在規約寫到,若被選上卻不當,要繳交一筆錢當公積金,
但這也會有些疑慮,且若遇到有人死都不繳,你也拿他沒轍。

我的建議,最好是:
在區權會讓大家通過以下兩個規約:
1. 若被選上委員、主委,且願意擔任,任期內管理費一律減半(或者免收)。
2. 調漲管理費,漲價幅度剛好可以cover掉委員優惠少收的費用即可。

要有誘因用獎勵的,不是用處罰的,這樣才會有效率,大家也服氣。
更不會有任何違法疑慮。
相對提出一些誘因,就會大家搶著當了

分享目前居住社區的奇妙主委暗黑規定 :

1. 總幹事配有車位。

2. 委員可以先讓住戶好友先選2個車位,其他人假裝公平抽籤。

3. 委員搶當主委,有罷免,還有重選,然後偷選票,區權大會雙方錄影,互嗆互告。
mountwill56 wrote:
..相對提出一些誘因,就會大家搶著當了(恕刪)


社區的公共基金多就一堆人搶著當了,我朋友社區公共基金有500多萬,每次委員選舉都互相叫罵批評對方沒資格當委員,我朋友社區的主委若被告除了律師費由公共基金支出外,若去開庭還有車馬費、工作損失、誤餐費可以領,所以他們社區的主委都歡迎住戶提告,被告反而比去上班賺的還多,多爽!其它還有委員不用繳管理費,過年過節有紅包可以領,每個月可以定期報公帳聚餐討論社區事務,聽我朋友說上次去吃台塑牛排,錢多福利好的社區就是不一樣。
亦可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管理組織第25條第3項互推或第4項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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