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desai2011 wrote:
謝謝大大願意跟我討論,畢竟只是路過而不是寫論文,留言可能不是很詳細,在這邊跟您說聲抱歉。
回歸正題:
法院本來就分兩派
一派是規約成立為民間組織,而大樓住戶的「規約」,只是約束大樓住戶的一種公約,不具法律的效力。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條中,也沒有賦予對違反規約者有處罰的權力,則在無法律的依據下,逕行作出處罰的措施,便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他人如果因此受到損害,還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派則是認同規約是住戶集體共識,有的認為應該先得到全體住戶同意才能制定,有的則是認為多數住戶同意即可。
只要規約有規範,那違反戶不付則由法官判決要付。
不管是認同規約罰金要付還是規約罰金不付,規約的權利和效益還是在母法之下,最保險和效率的做法是通報主管機關由主管協助處理,
哪怕是告上法院,勝訴的關鍵在於你收集的資料和法官是否認同你的論訴罷了。
再來。先謝謝您辛苦舉例停車場案例,內文我看過也是認同,畢竟判決提出是依照停車法第25條處理,表示規約是經過地方機關報備核准,領得停車場登記後,自然有法源依據處理。
順道補充, 樓主遇到的問題是規約自身寫的很模糊, “票選出的新主委,諾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主委職責”
問題來了什麼叫正當理由?誰來定義何謂正當何謂不正當? (笑)
樓主那我想回的已經回了
回去看我最早回的幾篇吧
他們有本事先把規約改了在談什麼罰不罰款的問題
沒改之前,..誰理他說什麼..一個破社區..不當主委才是明智的選擇
而且樓主敢改...我的社區...我一定會把他推上主委...不選我也會請求法院指定他代理..
讓你做到開心....
其他的我也知道目前是分兩派
旦現實是...就像你說的誰來定義何謂正當何謂不正當一樣
在目前的判決中...基本只要罰則不是太離普的
大多法院大多的判決都是認同的為多數
旦如果罰款金額不合理
所以像上面那個什麼不當罰50萬的
真的過了也會被法院打成骨折
旦合理的罰鍰...真上法院你也很難改變什麼
如果認為不合理
等遇到了在上法院去就知道了
法官自會有判決給你
還有那罰款不是單純因為什麼停車場法而出來的
而是規約..類似的判決一堆..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2366 號民事判決
有興趣可以自己多查查就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