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人48 wrote:昨天晚上,我趁著打死不肯繳房租的角店房客放假,拿備份鑰匙(只能怪他們自己偷懶,我們交給他們的大門鑰匙和電動鐵門遙控器十四年來都沒換新)叫鎖匠來全部換新,誰叫他們害我上了好幾次警察局和法院?現在他們進不去、無法做生意了,才在那邊苦苦哀求我不要這樣做,我說交給法院慢慢審理呀,反正搞下來也要耗費三五年(我問過律師了,嘿嘿),然後他們果然趕快把這兩個月的房租全部繳清了,但我可完全沒打算要給他們開門,我要強迫他們解約,然後剛剛他們委託律師打電話給我,說要告死我,拜託,這是我的房子耶,哪裡犯法了?對不對?大家評評理! 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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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透天厝打開大門之後沒有進入直接在門口換鎖"可能"不該當侵入住居如果是公寓大樓那就有過往判決判例就算到只進入到公設附連圍繞的土地建築物樓梯間都可能構成侵入住居雖然你是"有理由"不是無故侵入但這理由並沒有阻卻違法是你個人的理由僅能用來支持你民事訴訟不足以用來支持你違反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