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主委應該沒有用,首先應該選不上,就算選上了,還是要跟社區的人對著幹。何必呢?我家外面是絕對不放雜物,但是鄰居都放雜物在外面。有一天直接把一個有點臭臭的狗籠子放在我家前面的樓梯間;跟他們反應,他們直接嗆我:樓梯間是公共區域,為什麼他不能放?這麼沒水準的鄰居,有沒有安慰到你?最後,一直溝通幾次,還是拿走了,只是之後見面有點尷尬。
Sui77 wrote:我家這邊很多鄰居把家(恕刪) 白紙黑字請管委會開會討論此事(他們一定不會處理),以後發生損害事件就可以以刑事告發!!(這很重要)內容(舉例):大樓請各住戶遵循大廈管理條例第xx條之規定,在此明確告知各住戶如於樓梯處擺放雜物後造成人員損傷,會受到受害者的刑事訴訟之審判。而大廈管理條例真的沒甚麼屁用,直接先拿到白紙黑字管委會的告知公文後,後續再等者告刑事傷害。
消防安檢會針對物品所有人開罰,記得基本價是6萬元,管委會或檢舉者也不用當黑臉。累犯會加重罰金,應該不會有人跟新台幣過不去。主委/總幹事要當好人,通常是安檢前事先公告住戶遵守消防法規,否則責任自負。但,總會有人罰不怕,畢竟安檢不是天天來(但你可以天天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