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將 wrote: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規定,若有上述之情事發生時,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47條第2款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可以連續開罰的 報警順便問警察的編號 如果沒開罰打去督察室檢舉他
主管機關不是警察好唄,
你就算檢舉到那位警察翻掉,
他也沒法開罰滴...
感覺台灣很多人什麼事都想跟警察牽扯上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