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停車位問題多多,管委會、老住戶欺人太甚

遵守社區規約是正確合法的行為,只要通過立法程序公告的法律規定,就算是惡法也是要遵守,不然只能推動修法罷了
禁養寵物社區並不是沒有,違反規約拒繳管理費被法拍驅逐出境的案例多的是,拒守規約大多是自討苦吃,不過礙於是住戶鄰居相互往來顏面情理上大多睜閉隻眼罷了
joy0325 wrote:
遵守社區規約是正確合...就算是惡法也是要遵守 (恕刪)


現在已沒有惡法亦是法, 台灣又不是還停留在19世紀.
如果規約內有規定如:
1. 規定住家只准住特定人士 (只能住大人不能有小孩子、弱勢殘障也不歡迎)
2. 如有欠繳管理費直接鎖電梯卡或鎖停車場鐵門感應卡或不准使用公設
3. 停車場只能停進口車, 但法拉力保馳捷也不准因為太吵
4. 社區只能養特定寵物種類
5. 商業區確不准2樓以上做商業用途 (辦公室、工作室、診所....)
6. 規約規定閒置的停車位可改成倉庫用途或與1樓打通當住家用途
7. 舊的違章社區自行宣佈合法
8. 自行規定罰款條約

這些都是惡法, 不是多數人說的就算.

當某規定、某習慣是理所當然需要一段時間讓大家認同, 如同機車族要帶安全帽、狗大便要飼主清理、車輛要理讓行人......


全台集合式住宅不准停車場停機車、腳踏車已經算少數, 這幾年來新蓋的社區提供機車位是最基本的, 這已經是趨勢, 擋也擋不住.

規約不是無限上綱的, 不行抵觸公寓大樓管理條約、民法、建築法、消防法.
joy0325 wrote:
法官見解並沒有錯,是解讀的問題

1.“系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



“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故原告使用系爭停車位若

^^^^^^^^^^^^^^^^^^^^^^^^^^^^^^^^^^^^^^^^^^^^^^

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

=> 就是這個觀念有問題
試問 如果約定專用車位也可以排除他人干涉 那和專用車位差異在哪裡 難道只有字面上的差異嗎
政府頒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不就在說假的
條例說的很清楚 立意也很明確
專用車位 為區分所有標的 所有人有完全的獨立產權 使用上自然排除他人干涉
約定專用車位 使用人只有部分產權(1/53) 自然要受其他(52/53)的人限制使用
這道理很簡單 你家的車位空間有52/53是其他住戶花錢跟建商買的
雖然給你使用 但是當然要聽聽其他花錢人的意見阿
這就是道理 法是跟講道理的人談的

2.“且綜觀系爭社區規約,…,並未就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如何使用有所限制”

解讀以上要兩點,只要社區規約未就約定專用之車位如何使用限制,車位之專用人可以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只要不妨礙到其他人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所以重點是社區規約如果沒有限制使用規定,他人是不得干涉其使用的。就醬~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強調的是專用部分必須排除他人干涉
這是要呼應民法的觀念 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避免社區管理形成多數暴力
換句話說 約定專用部分要受到其他所有權人限制 也是要保障其他多數人的財產權 很多人卻想不通....
如果誤將專用的觀念誤加諸於約定專用部分 那就差之千里了

總之 最重要的是 法律是自由的基礎 沒有法律就沒有真正的自由
公眾的權益是個人利益的基礎 必須不違反公眾的權益才能談個人的利益
只是太多人只看的到那1/53的個人利益 看不到其他52/53的公眾權益...
lacuna0517 wrote: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強調的是專用部分必須排除他人干涉
這是要呼應民法的觀念 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避免社區管理形成多數暴力..(恕刪)

還有第五條指的就是"專有部分"的限制了!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其中"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就像建照上寫是住宅,就只能住人,不能搞商業。
若停車格寫汽車停車格,依照建照同樣只能停汽車。 這樣才是所謂的 建築物之正常使用。

要不然,可能有人把小一點汽車,坐電梯把車開進住家裡.......
當然,若不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應該還可以接受,像腳踏車停進住家裡...
而機車熄火後,坐電梯牽進住家裡,爭議較大!

像某些規約冷氣室外機不能裝在某陽台、不能養寵物...應該就是以第五條共同利益為基礎,
室外機裝在某陽台,整體可能會雜亂,應該也算影響到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房價)。

像養狗會吵人,或有臭味,就比較容易符合違反共同利益。
而養其他寵物則比較難判定,是否違反共同利益? 比較需要法院來判定。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台灣當然有很多惡法亦法:之前大學女撿到錢的留置權、之前不能沒有你跳天橋的認領規定(已修法)...不然要立法院修法幹麻,就是要將不合宜的法律規定修正為符合大眾需求與期待,當然跟投票一樣少眾的期待就必須妥協,這就是民主並非多數暴力,規約當然不能牴觸上級法律規定,禁止停放機車有違反哪條法律了?
flycode wrote:
像某些規約冷氣室外機不能裝在某陽台、不能養寵物...應該就是以第五條共同利益為基礎,

室外機裝在某陽台,整體可能會雜亂,應該也算影響到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房價)。

真正的豪宅,不會因為陽台多幾台冷氣就變貧宅

就像賓士本來就是賓士,不會因為把標誌移到裕隆身上,裕隆就會變成賓士
flycode wrote:
要不然,可能有人把小一點汽車,坐電梯把車開進住家裡.......

當然,若不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應該還可以接受,像腳踏車停進住家裡...

而機車熄火後,坐電梯牽進住家裡,爭議較大!

當社區素質不良,甚至還會任意玩弄人家的機車,當成玩具亂按、亂扭開關時,該怪人家嗎?
flycode wrote:
像養狗會吵人,或有臭味,就比較容易符合違反共同利益。

而養其他寵物則比較難判定,是否違反共同利益? 比較需要法院來判定。

廢棄物清理法、噪音防治法都是在解決這些問題用的,根本輪不到私法來管人家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sendoffy wrote:
真正的豪宅,不會因為...(恕刪)


-->廢棄物清理法、噪音防治法都是在解決這些問題用的,根本輪不到私法來管人家

會說這種話的,大多已經吃定鄰居大多不願意撕破臉告上法庭

試想,要是被鄰居的狗吠聲和狗騷味搞得快跳樓

一定非常希望管委會出來當壞人

最後一步才是法庭見

其實根本不必爭辯,容許養貓狗的大樓,整個社區大多瀰漫著一股濃濃的狗騷味和貓屎味





首先, 車位分專有跟約定專用, 並沒有專用.

像住家是屬專有, 所以對其專有部分 、得自由使用、 收益、 處分, 並排除他人干涉.
但雖然住家是專有(100/100持分), 但需要經過中庭、梯間、公共空間來進出, 所以權狀一定有大公小公的持分, 這些公設持分不可能百分之百(自己可以去看權狀). 這樣說起來, 管委會與住戶有權管制樓梯間電梯間中庭對不對? 所以也可以用區分會來通過一些惡法來控管公共空間摟? 例: 規定只許特定人特定時間出入? 錯, 這些公共空間已有消防法來約束, 樓梯間電梯間要淨空不可以擺雜物、 腳踏車、鞋櫃等.... 社區不行自行在規約內規定可以做以上行為. 這樣消防法是大於規約.

停車場也是一樣, 新店這件停車位雖然只有1/53持分, 其於52/53是跟其他增設、獎勵停車位共53位共持分, 當初建築法就是這樣規定登記. 同社區其他法定停車位的產權就沒有獨立產權, 是以大公方式登記在住家產權裡面. 不管有沒有獨立產權, 每一個停車位都有公共車道的持分, 管委會與多數所有權人可以因為公共車道的持分所以可以管制特定車特定時間出入? 錯, 不可以. 如果公共車道上有違停車輛管委會可以給予鎖車並罰款嗎? 答案是, 不可以.

那請問, 車格內只要是停車, 不管停甚麼車、甚麼車種, 只要在格子內 (像住家可住甚麼人、幾個人、擺不違反公安的物品, 無人可管) 幹嘛管那麼多?


維護共同利益也要遵重他人權益, 不然直接規定住戶年收入要達到多少才能續住, 停車場只能停百萬以上車種, 相信此社區的品質直接翻好幾倍.
HSDPA wrote:
-->廢棄物清理法、噪音防治法都是在解決這些問題用的,根本輪不到私法來管人家
會說這種話的,大多已經吃定鄰居大多不願意撕破臉告上法庭
試想,要是被鄰居的狗吠聲和狗騷味搞得快跳樓
一定非常希望管委會出來當壞人
最後一步才是法庭見
其實根本不必爭辯,容許養貓狗的大樓,整個社區大多瀰漫著一股濃濃的狗騷味和貓屎味

各縣市環保局、農業局就能解決的問題,何來法院見的問題......

管委會的目的,在於協調,而不是自以為是當壞人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sendoffy wrote:
各縣市環保局、農業局...(恕刪)


沒有所謂有沒有自以為是問題
管委會權力來自所有住戶授權
該當壞人時本來就要當壞人
全體住戶一半以上決議不準養貓養狗時,那你沒有第二句話,就是不準養!
有本事,去取得一半以上的決議(買其他人的產權,去外面找黑道打得不聽話的住戶趴下)
不然~
搬去住透天
就不用在這邊雞雞歪歪了~



  • 1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