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羽斷翼 wrote: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看法規不是只挑自己想看的…
除非樓主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規定不得加裝「隱形鐵窗」,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不然…管委會不能「依法」要求你拆除。除非管委會有完成以上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