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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拒絕擔任委員

cjsoong wrote:
不願意當就是...(恕刪)


主委就是事多又容易跟人結仇尤其區權會決議項目對社區某些人不利時,主委一定要當壞人去執行,結果當然就是被報復了,社區很多人的觀念是犧牲少數人來成就多數人,只是揹多數人決議的黑鍋是主委,因為執行的是主委,執行效果不佳時主委又會被多數住戶駡翻天甚至被告。
哪一個爛社區啊這麼恐怖,要不要公布一下社區名稱給大家避個雷,人家已經明確提出不想任職的合理資料來源了,樓主居然還千方百計想要從這個倒楣的候選人身上挖出罰金或是逼迫對方接受懲處????爛到有剩,難怪對方不想擔任,這個社區一定有很多噁心的問題存在
p6215090 wrote:


強制力也是我們在討論的部分,那假設我今天設定的金額是50萬,被罰則的住戶,如果住戶不尋求法律的幫助,是不是只能被區權會壓著繳



其他不用想那麼多

因為真的上法院強制時

法院自己會打折

不是你想拿多少就多少

這有一個公平的原則

法院會依民法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幫你打到骨折

除非住戶自己願意付
ladesai2011 wrote:
首先
管委會是管理, 沒有“罰”的權利
所以依照我個人理解,和多數法律資訊的結果(因為我也常跟我家管委會槓上)
就算規約寫“不得拒絕”實質上可以說是寫爽的。

再來
按照文中敘述,應該是30年以上的老式集合建物,
而老式建物的管委會都有個通病,有錢的時候想當管委會主委難如登天(因為你會發現自然有派系霸占管委會),沒錢的時候四處要人當主委,更別提也有很高的機率要調會議紀錄 修繕紀錄 或完整的財務報表,往往都沒有,自然而然就問題一堆也沒人要處理。

所以有時候看到相關議題有人會說“你行你上”,
我只想說白癡才不會保護自己,
當主委是不難,畢竟多數大樓都有物業公司協助管理,難就難在別人留一堆坑給你跳,你還要跳下去嗎?
雖然我是不知道樓主是否有以上我敘述的問題,但成立管委會成立到沒有備案往往都是因為大樓暗問題太多所以沒人想解盤,

要解決很簡單,先理解大樓到底有多少問題需要處理,推舉召集人並公告3日以上後再開臨時管委會看有無人要當主委並把解決方案定好,一般是能私了。
如果不行的話,就解散管委會再重開區權會,
再不行就通知公寓大廈管理科請他們協助。
你們都按照程序跑,相信市府應該不會推託。

至於有網友提出給予管理費減免(或出席費),我是建議不要,畢竟這算是另類付費,如果大樓有出事可能會有對等責任的問題。


管委會沒有罰的權益

旦住戶規約有

你知道意思嗎

像警察..他沒人罰人的權利..旦交通處罰條例有

所以警察..他可以依交通處罰條例開罰單

旦除了條例中寫明的規定外..警察是無權開罰單給任何人的

管委會本身就是個管理員的身份

真正有權開罰的是住戶規約

如果住戶規約真的依區權會合法的通過罰則

依法是合法的..


下面是過去的判決..我只節錄部份..有興趣自己去看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3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規金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XX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XX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1.被告蔡XX部分:
被告蔡X長期違反1 車1 位之規定,以2 車1 位之方式停
放車牌號碼00-0000 號、7N-9655 號車輛,將未在台灣世家
社區管理中心登記之車牌號碼00-0000 車輛惡意強佔地下停
車場P4-94 車位附近之公共區域,原告自民國106 年7 月14
日起至106 年8 月10日止開立勸導單3 次通知被告蔡玉書,
惟被告蔡XX仍未改善,原告即自106 年8 月11日起至106
年12月28日止執被告蔡XX違規停車之照片告發19次,依系
爭停車場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每次處罰新臺幣(下同)500
元,共計9,500 元;另自107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
止另告發171 次,依同年0 月0 日生效之台灣世家社區經費
收支管理辦法(下稱系爭收支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以「每
日」連續處罰為原則,共計85,500元,是被告蔡XX共應支
付罰款95,000元(計算式:9,500 元+85,500 元=95,000元
)。
jettachen

謝謝提供這案例給大家參考,5分奉上。只不過停車問題跟擔任委員性質不一樣,恐怕無法類比。

2025-02-17 12:29
黑羽斷翼 wrote:
.管委會沒有罰的權益
旦住戶規約有.(恕刪)


區權會的決議在法院判決無效前就是有效,覺得管理費罰款不合理唯一的方法就是上法院訴訟,請求撤銷管委會決議或者確認決議無效。
這是我問過許多相關單位得知的處理方式,沒有第二個解決區權會決議的方法,被罰的住戶通常會想辦法報復,所以社區監視器最好多裝點。
其實這個社區管理很好,停車位就專做停車,我社區一樓機車停車場的停車格被區權會塗銷禁止停車改為垃圾場,若停車要罰500元。
其實,你只要把{主委}換成{他人財產}你就知道你的問題有多蠢了。
所有規約不得逾越法律,如果你們用區權會來指定某人擔任某職位就跟區權會是否可以投票讓某人財產充公一樣。
再者,委員都是為人民發聲,一個沒有意願的人要怎麼幫忙管理物業或社區?
超低能的社區 沒人想當還要玩抓鬼
iamclark7788 wrote:
超低能的社區...(恕刪)


區權會亂表決屬於常態,全台9成以上社區的區權會被低能兒掌控,你會發現不管怎麼說,那群低能兒也不會理會,若真要打官司,主委下臺後身上還會揹好幾個案子。
黑羽斷翼 wrote:
管委會沒有罰的權益旦...(恕刪)


謝謝大大願意跟我討論,畢竟只是路過而不是寫論文,留言可能不是很詳細,在這邊跟您說聲抱歉。

回歸正題:
法院本來就分兩派
一派是規約成立為民間組織,而大樓住戶的「規約」,只是約束大樓住戶的一種公約,不具法律的效力。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條中,也沒有賦予對違反規約者有處罰的權力,則在無法律的依據下,逕行作出處罰的措施,便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他人如果因此受到損害,還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派則是認同規約是住戶集體共識,有的認為應該先得到全體住戶同意才能制定,有的則是認為多數住戶同意即可。
只要規約有規範,那違反戶不付則由法官判決要付。

不管是認同規約罰金要付還是規約罰金不付,規約的權利和效益還是在母法之下,最保險和效率的做法是通報主管機關由主管協助處理,
哪怕是告上法院,勝訴的關鍵在於你收集的資料和法官是否認同你的論訴罷了。

再來。先謝謝您辛苦舉例停車場案例,內文我看過也是認同,畢竟判決提出是依照停車法第25條處理,表示規約是經過地方機關報備核准,領得停車場登記後,自然有法源依據處理。

順道補充, 樓主遇到的問題是規約自身寫的很模糊, “票選出的新主委,諾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主委職責”

問題來了什麼叫正當理由?誰來定義何謂正當何謂不正當? (笑)
ladesai2011 wrote:
..問題來了什麼叫正當理由?誰來定義何謂正當何謂不正當? (恕刪)


法官。
只是看住戶要不要替主委付律師費,若都是住戶表決但主委只是要負責跑法院的倒楣鬼,那人家死都不願當主委才是正常。
為什麼很多社區的訴訟案件不斷?就是住戶要維護自己權益,除非願意乖乖配合區權會多數住戶想魚肉少數住戶的決議,我社區就正在發生,我相信這在別的社區也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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