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amyo wrote:
老實說,我覺得你們社...(恕刪)
第 三 章:管理委員會
第十一條:管理委員會之目的、人數
一、管理委員會之目的: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二、為鼓勵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瞭解與關心自己所屬財產及權益,採抽籤輪流方式擔任管理委員,以符合全體住戶應共同分擔公共事務的義務與公平之精神,有效提昇本社區整體價值。
三、管理委員選舉名額、豁免及輪序
(一)本社區管理委員名額分配依甲、乙棟各選任二名管理委員,合計選任四名管理委員,各棟並置候補委員各二名。
(二)為延續公共事務順利推展與經驗傳承,管理委員席次中另設一席由「留任委員」擔任之,含前項選任委員合計共五席。
(三)「留任委員」由前一屆副主任委員任之,指定擔任下一屆管理委員會「事務委員」職務。
(四)每戶(區分所有權)於一次輪序中,必須至少擔任一屆委員,共同持有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併計為一戶;各棟全體住戶(區分所有權)均擔任過委員,即完成該棟一次輪序。
(五)各屆留任委員得於次一輪序豁免擔任委員。
(六)管理委員服務未滿八個月請辭或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未達3次及候補委員任期內未獲遞補,視同當屆未擔任管理委員,需重新列入當次輪序候選名單;候補委員於任期中遞補擔任管理委員時,不論期間長短均視為一屆。
(七)輪序名冊每年度依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異動及曾任管理委員者重新排訂,並於召開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由公告日起,往前一年內,依中控系統刷卡紀錄,累積進入社區日數未達30日者,視為空戶,當屆豁免擔任委員。
四、管理委員選任方式
(一)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應依規定寄發開會通知單,並徵詢是否有志願優先(自薦)擔任管理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按甲、乙棟各分區應選管理委員名額,自薦擔任管理委員人數不足額時,於會議中公開抽籤選任。
(二)區分所有權人自薦擔任委員,於每次輪序中,僅能自薦一次;已獲選任且完成委員任期者,當次輪序不能再次自薦。
(三)各棟自薦擔任管理委員人數超過該分區應選名額時,該棟管理委員以「自薦人為候選人」之投票方式選出,依票數高低選出該棟管理委員及候補委員。
(四)當屆選任之管理委員,可自行協調同棟其他區分所權人代理或交換(交換擔任委員者視同當屆被選任),代理人於一次輪序中,無代理次數限制;代理人服務期間請辭,由原選任區分所有權人依據前款第(六)目辦理。
(五)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款方式輪值擔任管理委員時,如因個人因素無法任職,且未依前目規定完成代理或交換者,應回饋新台幣壹萬貳千元整至「管理基金」帳戶中,代替「擔任管理委員」之義務,並視為已擔任一屆管理委員;本項金額依第十三條第九款管理委員會議出席費之二倍計算,修訂時應同時予以調整;其管理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六)候補委員遞補時,適用前目辦法,且不論任期長短,金額均不予折扣。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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