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為該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電信法第33條第3項2規定,在公寓大廈設置基地台必須取得管委會的同意,如果沒有管委會,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沒有經過同意就沒有辦法在屋頂架設基地台及相關設備,就是無權占有,可以起訴請求拆除,將屋頂還給所有區分所有權人。bb12346789 wrote:這棟大樓1到6樓,6樓住戶自己六樓當電信機房,把頂樓7樓是公共設施租給五家電信業者(恕刪)
感覺樓主只是簡易帶過,沒說這大樓是真公寓還是私人所有,樓主有提到樓下是郵局,那樓主目前是租客還是購買權(購買有包含公共設施嗎),最主要的這大樓頂樓是有管理員在看嗎,個人感覺這大樓應該當初是私人所有,後分成分層賣出,如這樣的話,購買最上層的是有權管理頂樓的,因漏水是最上層要處理而不是樓下的人處理,再來看照片他也不是占去頂樓全部,再來目前頂樓鑰匙是誰在管理,感覺這大樓應該是跟樓下郵局有關,畢竟郵局不太可能有錢到去租房子營業再來看你說法應該是一層一戶吧,就是說六樓就只有一戶而已吧
yanyu_911 wrote:不一定的...有些公...(恕刪) 不要亂回答!頂加有分合法加蓋,跟違法未報拆。有些違法未報拆的屋主,請房仲代售。權狀只有頂樓,價錢灌水頂加,合不合法要買方問樓下鄰戶整棟,不是問賣方。這有時間法源。懂了嗎?!
ra1xp wrote:合不合法?我們不是住(恕刪) 此棟大樓1,2樓郵局他們根本不管這個,一般公司3, 4樓辦公使用, 5樓真正的住戶只有1戶,所以六樓才敢這麼做全改電信機房所以六樓也沒有住人,因為只有1戶抗議,頂樓確定是共同持有
bb12346789 wrote:此棟大樓1,2樓郵局他們根本不管這個,一般公司3, 4樓辦公使用, 5樓真正的住戶只有1戶,所以六樓才敢這麼做全改電信機房所以六樓也沒有住人,因為只有1戶抗議,頂樓確定是共同持有 我看這棟樓根本是商業大樓, 住在那裏的人才是最有問題的....樓主你說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