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第一項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地下停車場無獨立權狀就是公設約定專用,住戶買的是使用權,使照是停車場就只能停車,不能移做他用
第十五條第二項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十六條第二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現在大部分社區地下停車場都是防空避難設備(看使照),依法不得堆放雜物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三款: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第四款: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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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不處理直接拍照向1999檢舉
讓違規住戶花錢買教訓
法客You wrote:
反對堆放雜物的,講到最後就是怕影響房價,這才是最主要的理由 xD
跟房價無關,一般人房子都是買來自住的,現在房價這麼高,花了畢生積蓄買當然是希望有個好的居住環境,每天上班,回家,一看到自己買的車位周遭雜亂成這樣心情怎麼會好?
有時覺得怎麼會有人會想在公共空間放私人雜物?怎麼不把家裡黃金,鑽石f全放來停車場呢?都是自私的人,只要有人稍講你不對,馬上就回對方:這車位是我買的,為什麼不能放車子以外的東西?要不就是說佔一點又沒什麼,你也可以佔呀!明明規定就在那裡,社會風氣會亂與這些心態的人越來越多不無關係,說得嚴重一點,人只要對自身要求越來越低,國家就不可能進步,這長遠影響太大了
Ohyama wrote:
跟房價無關,一般人房子都是買來自住的,現在房價這麼高,花了畢生積蓄買當然是希望有個好的居住環境,每天上班,回家,一看到自己買的車位周遭雜亂成這樣心情怎麼會好?
有時覺得怎麼會有人會想在公共空間放私人雜物?怎麼不把家裡黃金,鑽石f全放來停車場呢?都是自私的人,只要有人稍講你不對,馬上就回對方:這車位是我買的,為什麼不能放車子以外的東西?要不就是說佔一點又沒什麼,你也可以佔呀!明明規定就在那裡,社會風氣會亂與這些心態的人越來越多不無關係,說得嚴重一點,人只要對自身要求越來越低,國家就不可能進步,這長遠影響太大了
很好解決, 在下的社區幾年前就討論過, 共識就是可以放東西, 但必須整齊
後來統一配發每一個車位一個鐵櫃, 幾千塊就解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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