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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惡鄰居佔用走廊及樓梯間(05/16補充)

newmanchiou wrote:
我住在大樓社區,去年遇到了一個不守社區規約的惡鄰居,不但將公共走廊當做自己家的玄關,把鞋櫃、鞋子、安全帽都亂丟一通,還把安全梯間當做自己家的儲藏室放了一堆東西,雖然說沒有影響到通行的動線,但是對於自己家門口被搞成這副德性實在是看不下去,加上天氣越來越熱,偏偏那戶人家衛生習慣又不好,鞋子不知道多久沒有清理,搞的最近一開家門就得忍受噁心異味,管理中心勸說無效後也通知工務局來處理,誰知那傢伙竟仗持有認識工務局內的人而有恃無恐,就在工務局查核人員來檢查的當天(工務局有發文給管理中心要求當日要陪同),那傢伙在接獲通報後就將東西清理的一件不剩,等查核人員一離開就又全數搬出佔用走廊,然後露出一副小人得志的嘴臉(真想賞他兩鍋貼),對於這種藐視公權力又自私的人難道真的拿牠沒辦法嗎?有沒有人可以教我該如何才能治治牠呢?(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事件處理流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
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
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
月內仍未改善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
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
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公寓大廈爭議事件申請調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1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
、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
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前項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
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調處:
一、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文章聲明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newmanchiou wrote:
謝謝回覆,如你所說,...(恕刪)

不用這麼麻煩啦
拍照下來存證
然後寄給蘋果日報
接著是註冊一個新的臉書帳號
再給牠曝光一下(記得臉要遮一下打馬賽克)
丟上PTT讓大家按贊

就萬事大吉了
要處理這個要有兩個不小心,第一不小心踢到,第二不小心踢到摔倒,然後就可以告他過失傷害。


newmanchiou wrote:
我住在大樓社區,去年...(恕刪)


把惡鄰條款拿出來就對了。
管委會不管事?
要先請管委會那裏處理,不行之後再告去縣政府吧。
這樣會有被對方告竊盜、損毀的風險吧!

ROYCE-YU wrote:他不收你幫他收就好了我媽家住透天隔壁

祿権科忌 wrote:
卻實是竊占 別懷疑就...(恕刪)


1.就算是竊佔,原PO也無法提告。
或是該說原PO當然可以提告,反正人人都有訴訟的權力,
但是會不會起訴就是個大問題了。

既然樓梯是公設,那就代表原PO不具有唯一的所有權,
如果真的要提告,那告訴人應該是全體所有權人,
也就是經由管委會代表的全體社區住戶。

所以真的要告「竊佔」的話,
最正當的流程就是原PO要經由分區所有權人會議提案
通過的話那管委會就會去提告囉,
好處是這告下去勝算很大,壞處是...自己看看流程就知道了XD
而不經由管委會,由住戶獨立提這種告訴的話,
一般是很難成功的。

2.不過原PO倒是可以告民事的侵佔,
雖然民事比較麻煩,也沒有什麼威嚇性,
但至少可以告又告的贏XD
只是所謂的告的贏不代表划算就是了......

3.有人提到不小心撞傷提告,
去掉直接替天行道...噢不...是替社區清垃圾的方式,
這就真的是又快又有用的大絕招了XD

因為對方佔用公共空間的擺設妨礙通行以致受傷,
過失傷害告下去,連律師都不用請,
一旦起訴還可以提連帶民事求償,
惡鄰居好棒啊~~~
如你是新北市'''嘿嘿嘿..二個字送你!!!.沒用!!!!因我也曾如此過!!!
newmanchiou wrote:
我住在大樓社區,去年...(恕刪)

newmanchiou wrote:
我住在大樓社區,去年...(恕刪)


恩~~ 蘋果很欠新聞來源!!!
垃圾就該上垃圾車!
我說完了!
效率:
屢試不爽!
對方也知道是我幹的.也不敢對我怎樣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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