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決議(3票>2票)更換物業管理公司,管委會有權委任/聘僱,但是前提是需有區大會決議同意更換或規約賦予管委會執行.(管理條例36條第一項)
如果新接任的物管公司費用比照原有物管公司,則爭議性較小,如果更換後比原有費用超過規約金額,爭議就出來了.應該沒有社區會隨便同意管委會隨意更換物管公司而不論金額(主要是費用開銷不經區大會同意,管委會自己決定,那就真的是隨便人領錢了).
經洽詢縣市主管公寓大廈管理科,得到的答覆都是更換物業管理公司須先由區大會決議或者規約有賦予管委會相關職責,管委會才得以執行所謂的管理服務人委任/聘僱.
因為社區最大筆的開銷其實就是管理服務人/物管公司(每月都是1X萬以上的經常性開銷,一年下來百來萬),怎可能明文授予管委會自行聘僱呢?
所以區權人只要管委會未經區大會同意自行聘僱(通常是費用超過限制)才會提出管委會決議無效!
如果前提是管委會找到更低的價格或者維持相同價格的物管公司,住戶及區權人會議多半都是同意的!
以上是小弟最近遇到的問題後多方洽詢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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