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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私自與保全公司簽約

呵呵呵
不知道樓主選上管委會的委員
甚至是主委了嗎?..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管委會在開區權會前..如有重大決定
都可透過開住戶意見討論會..
讓住戶有意見可參加開會表達意見...
一般要與保全公司簽約前...
先讓住戶表達一些看法..
那也是無可厚黑的事..
MING510 wrote:
管委會在開區權會前..如有重大決定
都可透過開住戶意見討論會..
讓住戶有意見可參加開會表達意見...
一般要與保全公司簽約前...
先讓住戶表達一些看法..
那也是無可厚黑的事.....(恕刪)


別的社區不知道
我們社區在每個月開會前都會張貼討論議題
有另外議題的住戶(非委員)也可以提案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我家社區今天剛好換保全~都是主委一手搞定!沒有任何開會公告就換保全公司!委員還是聽到保全抱怨,去問會計才知道!住戶和委員都去家門口抗議還裝死,說開會通過!才三個人出席流會就可以當五個人通過過半在用~真是見鬼了!
小弟社區這屆還真的遇到相同事件:
管委會決議(3票>2票)更換物業管理公司,管委會有權委任/聘僱,但是前提是需有區大會決議同意更換或規約賦予管委會執行.(管理條例36條第一項)
如果新接任的物管公司費用比照原有物管公司,則爭議性較小,如果更換後比原有費用超過規約金額,爭議就出來了.應該沒有社區會隨便同意管委會隨意更換物管公司而不論金額(主要是費用開銷不經區大會同意,管委會自己決定,那就真的是隨便人領錢了).
經洽詢縣市主管公寓大廈管理科,得到的答覆都是更換物業管理公司須先由區大會決議或者規約有賦予管委會相關職責,管委會才得以執行所謂的管理服務人委任/聘僱.
因為社區最大筆的開銷其實就是管理服務人/物管公司(每月都是1X萬以上的經常性開銷,一年下來百來萬),怎可能明文授予管委會自行聘僱呢?
所以區權人只要管委會未經區大會同意自行聘僱(通常是費用超過限制)才會提出管委會決議無效!
如果前提是管委會找到更低的價格或者維持相同價格的物管公司,住戶及區權人會議多半都是同意的!

以上是小弟最近遇到的問題後多方洽詢的結論~
Louis0511 wrote:
由於是新大樓管委會也...(恕刪)



管委會要換保全,是需住戶多數決定?
還是管委會決定?
就好像你選了一個總統,他的決策都必需公民投票才能執行?
既然選了管委會委員,就應該放權給它們處理。固定經常性支出的項目應該由管委會全權決定,臨時性大金額的項目才由住戶大會決定。
個人不建議干涉太多;當時有意見就應該全程出席開會討論。
jack1970 wrote:
小弟社區這屆還真的遇(恕刪)


很抱歉,你寫了一大堆,結論多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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