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land wrote:
1.你社區管委會成立了嗎?應該沒有吧。要有授權的管委會要先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來成立管委會。在沒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之前的管委會是不合法的,最多算是個聯誼性質的組織。
2.社區規約也是要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並送相關單位(通常是區公所)核備後才有效力的。不是管委會說了算。如果沒有的話現在的規定是個屁。
...(恕刪)
怎麼那麼多人誤解...不是針對大大..

不是核備...是報備,主管機關為建管處下公寓科,只要依法開會及選舉,則其內容就已生效並負有法律責任及地位,不是等報備完才有其地位效力責任.
那...為何要送報備???主要目地是,告知主管機關,現行主委和規約為何,以及讓主管機關替報備人覆核過程及條約是否有瑕疵之處,以便進行改正,並且將所有資料留底於主管機關內,萬一將來出事,大廈找不到相關資料時,可去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資料,以利佐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新大廈的第1筆錢),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會存在政府指定銀行代管)
2.版大是新建大廈,所以:起造人(建商)即有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第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真正完成點交後,即可領回公共基金,通常金額很多,所以新大廈成立後,有不少人要爭管委會位子,也是因此而來)
(點交,最好花點錢請專業點交公司來查核,比較有保障,點交異常,就可以要求建商改正,才不會不懂而完成點交後,過幾年問題慢慢浮現,而使管委會要自行花錢改善)
(買房子,一定要拿到上述資料和圖說,尤其要看到使用謄本,以免買到怪房子)
3.公約...正確名稱為規約,管委會可以訂定規約,但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即已合法並有法律效力,最好也要送主管機關報備,另,就算沒訂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也等同規約效力.(要在會議中討論規約,是不能臨時動議方式提出及修訂,要注意)
可以發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都有提到,按法令或按規約處理(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所以規約的效力是很大的,但有些部分也不可訂定過嚴,以免產生過大之不當後果.
以上,請參考,有錯請指正,謝謝.
但是如果是以標的來定義裁罰的標準 那未免更可笑了
處不處罰噪音是以標的名稱為準 那夜店一定都申設在住宅了
我懷疑到底這樣認為的人 有沒有看過氣壓機和鋸床
就像以前有法官叫警察把性犯罪的喇叭拿來一樣的不知所云
大多市區內工廠的噪音沒有鋸床來的大 至少沒有那麼尖銳
您看到的判例是因為通常實務上 警察會用其他的方法把他弄掉
這社會並不是只有法院判決一條路 民訴不是教您一堆訴訟外解決紛爭
還是您都沒有念
另外 如果管委會沒成立 問題更大
沒有管委會 那保全是誰請的 由債之相對關係 是由誰向誰
您憑甚麼管保全 當管委會成立 通常保全就換人了 您知道嗎
那管委會沒成立 法律上是把公共設施的部分交由誰託管
您有沒有實際處理過報備的手續 您知道為何建商急著點交
您又知道為何要附那些文件 您不要又叫我把喇叭拿出來報備
我們學法律的 社會上很多人瞧不起
就是因為很多人開口就法論法 但法律的應為當為沒搞清楚
不想搞清楚現實面是如何 也不知道藏拙 就應套法條
豬沒看過沒關係 從法條判例上豬就是那個樣子
結果明明說的是家裡的紅色貴賓狗
然後社會上的人就 阿 原來法律離我們這麼遙遠
其實根本不是這樣 是少數的人不知法律為何物
害我們法律人背著原罪 法律其實就是多數民意 您沒看到80%的人都認為不應當嗎
還是這個社會由剩下20%的菁英來獨裁就好 憲法是這樣教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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