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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懂法律的朋友,透天集合式住宅,管委會規定私人庭院不可搭設固定物,管委會是否有此權限?

20090516 wrote:
會不會建商為了增加容...(恕刪)


開放空間為共有且基本概念是可供公眾使用

樓主已經指出他有獨立產權所以此非開放空間

在來


「開放空間」為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81條 到 第 292條 的產物 , 簡言之「開放空間」是任何時間都必須開放給公眾市民休憩使用


第 283 條   本章所稱開放空間,係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供
通行或休憩之左列空間: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以
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五公尺以上者。但
沿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行
之淨寬度得不予限制。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指前款以外符合左列規定之開放空間:
(一) 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
(二) 留設之最小面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二百平
方公尺以上,或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任一邊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臨接長度六公尺以上者
;住宅區並得以淨寬六公尺以上、淨高三公尺以上及深度小於十五
公尺之通道連接建築線。
(四) 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之高低差不得大於七公尺,且
至少有二處以淨寬二公尺以上或一處淨寬四公尺以上之室外樓梯或
坡道連接至道路或其他開放空間。
(五) 前目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之高低差一‧五公尺以上者,
其應有全周長六分之一以上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六) 二個以上廣場式開放空間相互間之最大高低差不超過一‧五公尺,
並以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連接者,其所有相連之
空間得視為一體之廣場式開放空間。
前項開放空間得設頂蓋,其淨高不得低於六公尺,深度應在高度四倍範圍
內,且其透空淨開口部分應占該空間立面周圍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前二項基地內供車輛出入之車道部分,不計入開放空間
f2003ga wrote:
我的房子跟庭院都是同一個地號
100%個人持分
權狀上是這樣寫的
感謝 !...(恕刪)


說點不中聽的吧
我舊家的透天..也是獨立的土地..20坪..旦房子一層只有15坪..
剩下的5坪土地在那?在馬路上=-=很無奈也很現實
整條街的住戶都一樣..有4-6坪的土地用在巷弄的馬路通行上..而我家近巷口
那依你的說法來看..
是不是只要我家爽..我家可以自行把馬路圈起來
因為那是我家的獨立產權?不是嗎?

是不是獨立的土地產權和是不是你有權處決他該如何使用是二回事
因為現實點來看..就算你是獨門獨戶自建的..這也是需要留空地比
旦這個空地比本來就不是你希望作什麼就作什麼..
在說你們社區應該是同一個建案下的產物
如果真像你說的..你有個空地比..
別人家也會有..那大家圈大家的..最後社會會變怎麼樣?
不可能只有你有留空地別戶沒有的..因為如果真是這樣..那你們社區通行和公共設施的土地從那來?
bigmouw wrote:
開放空間為共有且基本概念是可供公眾使用

樓主已經指出他有獨立產權所以此非開放空間..(恕刪)


這一點拿騎樓來舉例...
1.大多舊式的公寓一樓..很多都留有騎樓..對吧?
2.那騎樓事實上都是算在一樓的房屋產權中..對吧?
3.那騎樓應該也算是一樓的獨立產權的一部份..對吧?

旦..為什麼騎樓就要開放給大家通行使用呢?
我知道法規另有規定..我舉這個例只是想說
有獨立產權和是不是開放空間這是二回事
並不是有獨立產權就表示他一定是非開放空間
黑羽斷翼 wrote:
這一點拿騎樓來舉例....(恕刪)


黑羽斷翼 wrote:
這一點拿騎樓來舉例....(恕刪)


基本上騎樓公有私有要看案件規劃方式以及產權登記

以台灣目前最常見店面並隨騎樓的形式來說

屬於私有公用類型,及騎樓產權屬於一樓用戶,謄本及權狀有登記

但法令要求騎樓設置需公眾通行,所以產生現在的私有公用類型

你既然也了解法令有規範人民就有義務配合(我之前也說過了除非是有法令規範不然所有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所以你的舉證有誤

再來台灣建築法規各種時期有各種不同的設計也許是因為漏洞也許是因為觀念進步也或許是因為獎勵等因素

不過樓主前院法令有何要求不能圍圍籬或是擺搖椅目前我找不出相關法源(也請法律先進指點我對於法條或判例的不熟稔)

再來很多人會以道德論來論訴

試問道德是否有一標準可以準繩

若無一標準那是以誰的標準為基準 你 我 法官呼

在來也有人說不高興就不要當主委

但我在法律上的建議主委跟住戶是一種委任關係

也就是有債各的委任一節的適用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在來雙方當然是委任當然可以隨以解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若未履行委任契約並可適用債總的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負賠償之責


坦白說老百姓要依法還真玩不過政府或一些大財團及建商
不然大財團花一筆費用請專業法務人事是做什麼用,當然是避法
倒楣的還不是一些客戶買來再依法爭的你死我活,傷了和氣
其實大家拿法律出來說了這麼多還不是為了社區整齊及安全來著想
主要看大大自己社區的共識,該怎麼作對社區的整體是最好的,可以拿出來溝通
會用法主要也是想對事不對人,避免傷了的和氣
大家住在一起和諧與舒適是最重要,走法律途徑是最後一步
說到法坦白說台灣人蠻喜歡走法律漏洞,懂法律的只要定什麼法都可破
管委會成立還不是政府通過的法令
現在集合式住宅越來越多,一個社區人多,事情就更複雜,政府哪能管那麼多
只好訂出集合住宅需成立一個管委會,委託管委去為護社區
當初我老公會接下管委也是想說讓社區維持一定的安全品質
過程中房子剛交屋,很多公設仍需補足與改進的地方
我老公前陣子常常犧牲中午休息吃飯時間
聯絡與督促建商,以建商立場沒有主動要求,就不會去做
雖然公設改善完成延遲了半年多
但是也很感謝建商,我們所提議的幾乎都有幫我們完成
建商也表明住戶請建商改進,跟管委會去說,他們會依管委提出去做
所以這也表明管委做不做事很重要
因為我們把整個社區當成自己的家,住戶也會提供不足的地方給管委會
當然管委會也義不容辭去要求建商改進,而有住戶有違反規約我們也提出共同表決
這過程中也會產生許多誤解與摩擦,但最終都達到安全與品質

另舉個例子看出事情不是只看一面而是要顧全大局:
我們社區前排是另一個管委會是用輪流,所以也不想管事
因為沒有溝通同一形式搭採光罩,有人先搬進來就先搭,所以整體看起來真的蠻亂的
後來有我們這社區也體會沒有統一真的很難看,沒有適當的管裡真的很亂
當然或許有人的覺得我喜歡就好,不用管整個社區的整理性
另還有我們社區入屋裝潢有規定時間,一開始實行時住戶反彈很大,所以針對這一條我們不想管
也沒有強烈制止所以作罷
但是等到自己住進來,真的吵到自己就出來要求管委看要用什麼方式處置
我老公也很坦白一開始大家都覺得沒關係,現在有什麼立場去罰則
你說人真是矛盾的動物,所以一開時沒有訂定規約講清楚
等到事情發生要去執行就很難
但很多事情也無奈,法律是死的不可能盡善盡美,一定有其不足之處
所以管委只能一大方針來規定管理,如果什麼都要列出來,還真列不完
所以只要有一個大方針,小細節還是要靠大家的共識來維護社區的秩序與居住品質
bigmouw wrote:
我行我素的人同樣可以適用在管委會身上

我遇過很多案例都是管委會對於法律的誤解認為他是管委會所以法律賦予他權力所以他做任何事情皆有法源根據都是合法
...(恕刪)

這時候就是罷免的時候了

不適任的管委,留著幹麼?

f2003ga wrote:
透天集合式住宅
管委...(恕刪)


依照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有關樓主陳述該庭院係屬獨立產權庭院,應為該土地範圍之持分為全部,如果要在所有權範圍搭設固定物,會牽涉到一個問題就是,所搭設的固定物是否涉及建築法規定,也就是說你的籬笆和搖椅算不算在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的範疇,一般來說簡單支架的搖椅應尚非屬建築法所稱的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也就是免申請,至於圍籬,可被認定作具有透空率的圍牆,圍牆屬雜項工作物,在建築法裡頭是要申請的,此外有些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於細部計畫也會針對圍牆做特別規定,比如可以作但應符合透空率多少牆基高多少圍牆總高多少,或是根本限制你不能作圍牆(圍籬),所以在建築管理的角度,公法會有這些限制,假如你這些行為都未違反建築法或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相關規定,基本上管委會的規約去約定限制你對你的產權範圍自由使用,在法的立足點來說個人是認為比較"勉強"
至於大家前面有提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和第五條規定,其實第四條也是跟著最基本的民法第765條而來【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條文裡面說講的"除法律另有限制外"指的就是像剛剛我上面講得的有沒有涉及建築法和都市計畫規定,至於第五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這就看建築主管機關如何去認定和看不過去的人如何去舉證,來認為你搭設這些設施是違反建築物正常使用,以及你這樣做損害了其他住戶的共同利益,依我看舉證是有其困難度,誰能提出較為"實質"的佐證在法庭上當作依據?
以上是小弟淺見
馬3專屬抱枕~有需要者請PM^^
管委會算是立意很好,但需注意專有部分只要不違反法令(民法、刑法、憲法。。。等),管委會應是無權干涉所有權人的使用的。所以首先請先釐清庭院是屬於共有範圍還是您自己專有的(產權)。
有獨立土地權狀,管委會是在管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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