檯面下再來想辦法搞妳,妳說了,又是老人又是慈濟的,這種人時間最多了
建議是搬走
不然就是花更多的時間想一些更惡劣的事情來玩,不過別在社區內弄或是自己弄,很容易被抓把柄.
想知道怎麼玩可以私我...
強制遷離與強制出讓
1 強制遷離 對象: 住戶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1) 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1%者。
2)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a)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b)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c)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e)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f)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3)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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