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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寓頂樓的使用權到底是誰?如何讓鄰居離開自己花了14萬修繕的頂樓?

婊很大
婊不用錢

這樣就加蓋鐵皮屋吧!
不然就自己先簡單做個圍欄,用防小偷或是安全做藉口
然後再慢慢蠶食鯨吞
慢慢屋頂給他蓋上去
等大家習慣了
再叫工人來一次做改建
我家樓下的巷道就這樣被人吃掉了(佈局數十年,真厲害)
重點是只要有人來反應,你就要比他兇
他叫你撤除物品
你要說:我有優先使用權,不然要徹一起徹,我把磁磚一起撤掉
再補一刀:不然14萬你給我,當初整修的錢你來出。我的東西你敢動你試試看,告你偷竊加侵佔!

等到久了,其他鄰居就會噤聲,此時你就贏了

歡迎光臨台灣
菩提觀自在 wrote:
如果你家是住二樓以上...(恕刪)


如果是本大樓的公共設施
那是非給不可的
雖然我也很不願意
這故事告訴我們

還是住透天的好

ya!


真的很不愛公寓
把其他樓層的都買下來~
這樣就沒有使用權與產權的問題了.....
這.........讓我把事情搞清楚......

妳"暫住"妳姑姑借妳住的房子,所以房子不是你的?

那你有交租金?租金多少?

然後你又花了14萬替全體住戶修屋頂?

這年頭像你這種人要去哪裡找阿...........
根據消防與建築法規規定,公寓頂樓是作為避難平台使用,不得增建,也就是說,只要是頂樓加蓋,就算是違建。

但是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民國84年1月1號以前的頂樓加蓋,屬於「既有違建」,被列為緩拆,原則上不會拆除,而84年1月1號以後的屬於「新違建」,一經舉發就必須拆除。不過,如果加蓋嚴重影響住戶安全,例如違建超過二樓,影響住戶逃生安全,即使是既有違建,仍然有被報拆的風險。

目前唯一合法的頂樓加蓋,是屋齡20年以上、五樓以下房子為了防治漏水,而在頂樓加蓋的斜屋頂,按規定屋脊不得超過1.5公尺,屋簷高度在1公尺以下,而且事先必須向台北市工務局申請的頂樓增建。

看出來了嗎?
真的要搞的話
可以蓋一個一公尺高的鐵皮屋
要不就大家一起分攤費用
要不就讓你安靜一點
不然就大家一起搞
我就不相信一公尺的高度可以騎腳踏車
不過還是要先詢問工務局看看
還有這個蓋起來還是要留逃生口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本人對樓主之情形提供以下法律建議
因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屋頂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因頂樓為公有部份,故所有住戶即各區分所有權人皆得依通常使用方式及設置目的使用頂樓,
樓主不得拒絕及妨礙
,(無所謂頂樓住戶對頂樓有優先使用權之觀念,且不得以約定方式約定為其專用)
至於樓主非區分所有權人,
僅得以你姑姑之名義對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主張不當得利,
並以你為代理人進行訴訟,
應可判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持份分攤此維修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第 9 條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第10條第二項規定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第11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吵到睡實在很討厭..給你二個建議...
1.圍起來(圍到不會影響別人走但但又無法讓小孩跑跳空間)
2.養隻兇狗...(有人上來就狂叫..小孩會嚇到..比較不會上去,但前提之下你會被吵一陣子)
你不圍起來...中秋節就會有人在你家前面烤肉了~
就無解的情況下 養條惡犬倒是不錯的選擇...

(嚇不死老的可以嚇走小的....)



就好人的觀點來說就是樓主你(可能)多事多鋪了磁磚

所以讓沒事在那邊晃的人發現到有塊好地方可以休閒娛樂

不過放鞭炮烤肉這個倒是違反消防條例 可以先和他們講不行 並且如有發現就向警察機關舉發


(話說回來我家樓下一樓也惡意侵占20年有了....)
菩提觀自在 wrote:
根據俺以前做仲介的經...(恕刪)


正解+1~~~~.
分清楚使用權跟所有權就對了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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