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光老騎士 wrote:
你所引用新聞報導的一審判決,在社區上訴後已經被部分改判,汽車位禁停重機部分,社區最後贏了!
請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高手~倒是沒去看那麼深入新聞看看而已,您是之前有研究過嗎?感覺一般人不會去看到後面新聞沒報的部分
finepupil wrote:
錯了,判決看清楚,住(恕刪)
電光老騎士 wrote:
你會看判決嗎?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第十屆規約內之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而請求上訴人不得干涉被上訴人於其所有2255建號地下一層(第273 號)停車位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 、輕型機車、腳踏車部分,則非正當,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自有未洽。」
被上訴人:停重機的住戶
上訴人:社區
注意這段:
「請求上訴人不得干涉被上訴人於其所有2255建號地下一層(第273 號)停車位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 、輕型機車、腳踏車部分,則非正當,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自有未洽」
每個字都是國字,怎麼會看不懂?再去讀10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