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een is King~ wrote:社區因有些住戶不滿舊...(恕刪) 提醒樓主,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也是法律屬於地方自治的一種,也是最低階的一種法律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開會通過就必須遵守覺得不合理,請依規約在規定天數內聲請覆議或提出理由召開臨時區權會來否決掉不然就必須遵守,如果拒繳管委會是有權力提出法律行為的
若住戶欠繳管理費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時,經催告繳納卻仍拒繳,可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法院判命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若經法院判決確定,即可對欠費的住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若欠繳情形嚴重,經過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到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例如房屋總價1000萬、積欠費用達10萬元時,經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促請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便能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不要想不開,不繳只會吃虧。管委會通過的決議(若無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相關法令),有法律效力。